Page 154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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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5 期
将国家的选择视作制度设计与收益衡量的结果,并认为决定“论辩”结果的是与国
际规范相关的因素。这有助于理解国际政治中的一些现象,但对于核供应国集团的
案例解释力有限。
(一)“议价”与“论辩”
在多边谈判中,国家可以通过利益诱惑与威胁,争取期望的谈判结果。例如在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谈判中,以美国为核心的大国利用其市场规模优势和整体性的
国家实力,向中小国家许诺市场机会,帮助这些国家内部支持自由贸易的势力在政
局中增加政治影响力;或向中小国家威胁实施制裁,迫使其放弃抵制自由贸易的强
①
硬立场。 新现实主义认为,一国的议价能力与其在物质实力上的地位相匹配,物
②
质实力的优势可以被转化为议价能力。 与此同时,在实力上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
③
家,则可通过形成相互间的联盟,增加与强国议价的能力。 在特定的多边制度环
境下,这些国家可以向大国传递具有可信度的阻止多边合作的威胁信号,向谈判施
④
加更多的政治影响力。
但“议价”并非参与多边谈判的唯一方式。以“论辩”的方式参与多边谈判
的国家,聚焦于论证其规则主张的正当性,并试图说服其他参与方接受其正当性。
以现有研究关注的案例而言,在创建国际刑事法庭的过程中,部分大国与中小国
家之间就该机制的形态与性质等问题存在争议。后者组成意愿联盟,将议题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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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原则的层面,从而成功签订满足其期望的《罗马规约》。 再如在核裁军的
问题上,部分无核武器国家及非政府组织极力主张,迟缓的核裁军进程将导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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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主义灾难,促使联合国大会于 2017 年通过《禁止核武器条约》。 在这些案例
中,“论辩”方式的运用,既有可能使其他参与方认同和接受规则主张的正当性,
① Richard H. Steinberg, “In the Shadow of Law or Power? Consensus-Based Bargaining and
Outcomes in the GATT/W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6, No. 2, 2002, pp. 339-374.
② Andrew Moravcsik, “Negotiating the Single European Act: National Interests and Conventional
Statecraft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5, No. 1, 1991, pp. 19-56.
③ Peter Drahos, “When the Weak Bargain with the Strong: Negotiation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Vol. 8, No. 1, 2003, pp. 79-109.
④ Christina J. Schneider, “Weak States and Institutionalized Bargaining Power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55, No. 2, 2011, pp. 331-355.
⑤ Nicole Deitelhoff, “The Discursiv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Charting Islands of Persuasion in
the ICC Cas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3, No. 1, 2009, p. 35.
⑥ [美] 乔治·佩科维奇:《禁止核武器条约:接下来做什么?》,孙硕译,载《国际安全研
究》2018 年第 1 期,第 73-88 页;Ramesh Thakur, “The Nuclear Ban Treaty: Recasting a Normative
Framework for Disarmament,”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40, No. 4, 2018, pp. 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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