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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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控制的国际规则制定:美国在多边谈判中的行为模式
谈判,都将耗费大量政治资源。其二,作为一个非正式机制,核供应国集团的准则
①
对其成员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因此,多边核出口控制准则发挥防扩散
②
的效用,有赖于各国的认同和落实。 以政治施压的方式迫使核供应国集团通过认
可度较低的准则,对其后续执行有不利影响。
表 1 核供应国集团成员国范围的拓展
时 间 新加入的成员国
创始成员国 加拿大、联邦德国、法国、日本、苏联、英国、美国
1976~1977 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意大利、荷兰、波兰、瑞典、瑞士
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卢森堡、
1978~1992 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这期间苏联解体,德国统一,捷克斯洛伐
克分成捷克与斯洛伐克两国)
阿根廷、白俄罗斯、巴西、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新西兰、韩国、俄罗斯、南
1993~2002
非、土耳其
中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冰岛、哈萨克斯坦、立陶宛、马耳他、墨西哥、
2003~2012
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乌克兰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核供应国集团历年官方文件统计。
③
在进入谈判之前,理性选择面临着一定的困境。一方面,由于缺乏对于其他国
家偏好的了解,能否通过“论辩”达成目标,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在上述制度
环境中,贸然采用“议价”的方式,又将耗费较大成本,并可能起到反作用。因此,
谈判方式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试探和调适的过程。在初始阶段,“论辩”的方式相
较于“议价”更具优势,不仅因为前者需投入谈判的资源相对较少。对于理性选择
而言,掌握充足的有关其他国家立场偏好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论辩”在本质
上是交换意见的过程,因而将有助于搜集相关信息,评估两种谈判方式各自的成本
与收益,从而为进一步的理性选择提供基础。此外,即使得到的反馈信息有较多负
面意见,而采用“论辩”的方式,也可为后续的策略调整预留空间。
① 刘宏松:《正式与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概念辨析》,载《欧洲研究》2009 年第 3 期,第 91-106 页。
② 其他的多边防扩散出口控制机制(澳大利亚集团、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瓦森纳尔安
排)皆有同样的制度特性,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这种制度设计从总体上降低了多边防扩散出口控制
机制在防扩散方面的效用。参见 David S. Gualtieri, “The System of Non-Proliferation Export
Controls,” in Dinah Shelton, ed., Commitment and Compliance: The Role of Non-Binding Norm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467-485。
③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Communications Received from Certain Member States
Regarding Guidelines for the Export of Nuclear Material, Equipment or Technology,” https://www.
iaea.org/publications/documents/infcircs/communications-received-certain-member-states-regarding-gu
idelines-export-nuclear-material-equipment-or-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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