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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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5 期
如果得到的反馈信息有较多正面意见,继续“论辩”则可成功说服其他成员国。而在
反馈信息趋于负面的情况下,美国需对谈判方式再次做出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转向
“议价”的方式。根据结果导向的逻辑,“论辩”的继续已难以达成目标,利益诱惑与威胁
或可利用美国在物质实力上的优势,成功扭转局面。但实际上即使是美国,在面临强烈的
①
反对时,亦无法保证利益诱惑与威胁一定能够发挥作用。 因此,优先得到考虑的将不
是能否实现预期结果,而仍是成本问题。不过与初始阶段重点考虑的投入谈判的资源成
本不同,此时更受关注的是多边机制的稳定运行受到的冲击。核供应国集团在本质上是
②
部分拥有相似政策目标的国家组成的意愿联盟, 与正式条约组建的多边机制相比较,
核供应国集团对于其成员国的约束力较小,获得稳定支持的难度相对更大。作为核供应
③
国集团最为核心的创建国, 美国拥有较强烈的维护该机制的意愿。因此对于美国而言,
其他成员国对该机制支持度的降低,带来的损失或将大于单次规则提议未获通过的成
本。由此,当“议价”的方式可能对核供应国集团的稳定运行造成较大冲击时,即使正
当性的阐述已难以说服其他成员国,美国仍将选择这一谈判方式。而若“议价”带来的
冲击较小,这一相对较有可能达成谈判目标的方式,将成为选择的对象。对于冲击程度
的判断,主要依据规则提议与其他各国切身利益是否存在冲突。利益冲突越大,则政治
施压越容易引发不满和反弹,对于多边机制稳定运行的冲击也就越大(见图 1)。
图 1 核供应国集团中美国选择谈判参与方式的路径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① 例如有研究指出,在美国与其盟友的谈判博弈中,盟友并非总是做出让步的一方,美国
也有可能因为维护盟友关系等需求而做出让步。参见 Paul A. Papayoanou, “Intra-Alliance
Bargaining and U.S. Bosnia Policy,”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1, No. 1, 1997,
pp. 91-116。
② Daniel H. Joyner, “Restructuring the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 Regime System,” Journal of
Conflict & Security Law, Vol. 9, No. 2, 2004, pp. 181-211.
③ 美国福特政府主导核供应国集团创新的历史过程,参见 William Burr, “A Scheme of
‘Control’: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1974-1976,”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Vol. 36, No. 2, 2014, pp. 25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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