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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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5 期
能够使认同核不扩散规范的其他国家接受其准则修改方案。再次,现有解释隐含了一
个假设,当某一行为体选择以“论辩”的方式发起多边谈判时,其他参与方也以同样
的方式与之展开互动。然而,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其他参与方有可能以利益诱惑与
威胁的方式予以回应。若发生这种情况,则规范因素恐难发挥主导作用。
因此,基于上述理论,国家在参与多边谈判时,不止遵从一种行为方式,左右
多边谈判进程的因素也可能超出物质实力的范围。这为理解美国在核供应国集团中
的表现及其结果与现实主义的预测之间的差异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与此同时,更准
确地理解美国在核供应国集团中的选择与结果,则需要对现有理论中的具体解释方
式做出一定调整。
二 美国参与多边规则制定的方式与结果:解释框架
在多边谈判的参与方式选择上,本文的解释从个体理性选择着眼,但将现有理论中
收益导向的解释方式转换为成本导向,即美国倾向于选择成本较小的谈判方式——在不
同的谈判阶段中,美国对于成本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而对于“论辩”的结果,现有解
释主要关注外在行为体的因素,其中所涉的行为体心理是外在因素的产物,而本文则认
为,基于对利益关系的判断而产生的心理因素,独立地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一)成本导向下的选择
如前所述,对于国家在两种谈判方式中做出的选择,现有解释涉及制度环境和
基于收益衡量的理性选择这两个方面。核供应国集团在制度设计上的特性,可引导
国家选择以“论辩”的方式参与谈判,但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在同一机制中,美国
曾做出不同的选择。最终决定选择方向的仍是行为体自身的意愿。美国的意愿应分
阶段来看。在就多边准则进行提议的初始阶段,“论辩”是优先选择,因为这将有
助于节省谈判成本、试探其他成员国的态度。基于得到的反馈,美国将就是否调整
谈判方式进行决策。当得到的反馈趋于负面时,有意维护核供应国集团的美国,其
选择取决于“议价”的方式是否将对这一机制的稳定运行造成冲击。
具体而言,核供应国集团在制度安排上的特性使得采用“议价”的方式推动多
边谈判的成本相对较高。其一,在该机制中,任何提议的通过需以获得所有成员国
①
的同意为前提。 核供应国集团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员,成员国数量已由最初的 7
个创始国逐渐增加至 48 个(见表 1)。因此,无论以利益诱惑还是威胁的方式推进
①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About the NSG: Organisation,” http://www.nuclearsuppliersgroup.
org/en/about-nsg/organisation-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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