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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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1 期
①
主要能源公司的多数股权。 由此,法国政府分别获准持有本国两家能源巨头埃尔
夫公司(Elf)与法国石油公司(Compagnie Francaise des Petroles)的全部股权和多
数股权,并且在后者拥有两个董事会席位,因而能够相对有效地影响两家能源巨头
的经营活动。第一次石油危机期间,法国政府向上述两家能源巨头施压优先保障母
国的石油供应,虽然后者并未完全遵照政府的安排,但其与政府合作应对危机的行
动仍取得了更为积极的成效。例如,法国政府通过外交手段向阿尔及利亚政府施压,
后者则允许并协助两家法国能源巨头将全部的石油均运往法国,这些石油在两家能
源巨头优先保障母国的刻意安排下大多在法国加工并出售,因此有效弥补了法国国
②
内的石油供应缺口。 法国政府与本国石油巨头通过外交与商业相结合的手段更为
迅速有效地应对了第一次石油危机,由此法国政府也被赞誉为是当时“世界上管理
能源产业最为得力的政府”。 显然,相比于英国,公共股权占多数的混合所有产
③
权制度在降低法国能源巨头自主性的同时也减轻了法国政府的处置成本,由此使得
法国政府与能源巨头共同分担了维护能源安全的职责,并通过外交和商业相结合的
方式有效应对了危机。
简而言之,由于在能源领域实行了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英法两国在应对 1973
年第一次石油危机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手段。这再一次表明产权制度安排决定了国
家维护能源安全的手段选择。进一步讲,综合本文所分析的四个案例,不难发现在
中国与法国这两个实行公共股权占多数的混合所有产权制度的国家中,政府与主要
能源公司均为维护能源安全的主体,两者通过行政与商业相结合的手段来维护能源
安全;相反在美国与英国这两个实行绝对私有产权制度或公共股权占少数的混合所
有产权制度的国家中,只有政府才会作为维护能源安全的主体,而且其只能依仗行
政或外交手段维护能源安全。显然,正是不同国家在能源领域所实行的产权制度的
差异造成了其维护能源安全手段的差异(参见表 1)。
(二)研究推论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推断世界主要国家因在能源领域产权制度的
差异而呈现出维护能源安全手段选择的分野。就如同英国、美国以及中国、法国的
① 法国政府在能源事务上的重商主义色彩主要体现在石油与核电公司的政府所有、政府参与
能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等,参见 G. John Ikenberry, “The Irony of State Strength: Comparative Responses
to the Oil Shocks in the 1970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0, No. 1, 1986, pp. 111-113。
② Robert B. Stobaugh, “The Oil Companies in the Crisis,” Daedalus, Vol. 104, No. 4, 1975,
pp.190-191.
③ Robert B. Stobaugh, “The Oil Companies in the Crisis,” Daedalus, Vol. 104, No. 4, 1975, p.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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