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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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1 期
出了最为宏观的框定和解释,其中被普遍引用的第六条直接指出中国经济制度的基
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且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则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
①
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就能源行业而言,《宪法》对产权制度的安排意味着公有能
源公司应在能源产业中占据主体地位且发挥主导作用。在技术层面,《公司法》以
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则对公
司产权、股权结构、股权募集等个体性、技术性问题进行了制度性约束。其中《公
司法》为政府出资成立公司的情形及其组织架构等提供了有别于私人公司的特殊标
②
准,在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上凸显了政府对前者的绝对影响。 上述法律法规允许
政府单独出资在能源领域设立集团公司,而在其下属股份公司中持有绝对多数股
权。由此,中国主要能源公司在能源行业占据了绝对的主体地位,而且其绝大多数
股份也为政府所持有。
受这一产权制度安排的影响,中国主要能源公司的自主性相对较低。首先,
与美国能源产业与能源公司自行发展的情形完全相反,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
在能源产业发展之初就高度依赖于政府的介入与推动,当时的石油工业部直接领
导了大庆油田、玉门油田等最早一批油田的勘探和开采。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
化工部与石油部先后被改组为中石化总公司与中石油总公司,这使得两家能源公
司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政府部门的行事逻辑以及与政府天然的紧密关系。 1998 年
③
中国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重新分割了主要能源公司的业务范围,促成了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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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分割、内外贸分治、海陆分家的经营格局。 不难发现,中国能源产业与能源
公司的自主性相对缺乏,其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影响。其次,中石
油、中石化等主要能源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严格意义上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但
其在集团公司层面上完全为政府所有,在股份公司层面上的绝大多数股份也为政
府所持有。上述两家公司的“国家股”持股占比分别高达 82.55%和 70.86%,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_
505.htm。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
2014-03/21/content_1867695.htm。
③ [英] 菲利普·安德鲁斯-斯皮德、罗兰德·丹罗伊特:《中国、石油与全球政治》,张素芳、
何永秀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63 页。
④ 林卫斌、方敏:《能源管理体制比较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 年版,第 2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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