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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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2 期
权的掌握问题。有学者指出,在“可持续性”的原则下推动大项目模块化,坚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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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先导和技术支撑是推动中俄北极合作的基本路径。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
在北极的科研方面都投入了巨额成本,然而这种状况的长期维持,将使科技投入的
边际成本递减,导致有能力开发的国家逐渐增多,而中国逐渐失去竞争优势;而基
础设施投资和主权纠纷解决等边际成本的递增,将给中国的收益带来更多不确定
性,且这种不确定性更多的是政治和安全层面而非经济层面。
3. 极地立法中话语权较弱甚至被排除在外
虽然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是中国在掌握北极立法权方面力量
极为薄弱,特别是在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和能力上与其他北极大国有很大差距。这归
咎于北极立法的长期混乱,也源于联合国、北极理事会等组织发挥作用的有限性。
例如,俄罗斯对于北极立法就拥有较为突出的主导和执行力。从破冰船强制领航
到许可证制度的变化,俄北方海航道法律规定不断变化——从 1991 年颁布的《北方
海航道海路航行规则》,到 2013 年 1 月 28 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北方海航道水域商业
航运的俄罗斯联邦特别法修正案》—— 俄对北方海航道定义和破冰船强制领航规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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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调整,有进一步向国际开放的政策倾向。 这从侧面体现了俄对于北极立法的主
导能力,而现实也证明了其较强的执行能力。自 2019 年开始,俄政府采取措施,着手
修改 1999 年颁布的第 1102 号法令《关于外国军舰和其他国家非商用船只在俄罗斯联
邦领海、内水、海军基地、军舰基地以及军港航行和停留规则》,欲对进入北极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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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外国舰船加强管理,这也使得俄与西方在“航行自由”方面的矛盾更加表面化。
此外,为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
于 2017 年 1 月发布了《极地规则》(Polar Code),对相关航行标准作出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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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然而,中国在这一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影响力。当然,深
入参与国际立法、深度融入北极治理体系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将更多受到国
际规则的约束,将不得不在很多方面作出妥协。
(二)几点应对建议
笔者认为,要想实现“冰上丝绸之路”的行稳致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国北极
能源安全,应寻找有力的理论支撑,丰富现有合作模式。相较于其他理论,道义现
① 赵隆:《中俄北极可持续发展合作:挑战与路径》,载《国际问题研究》2018 年第 4 期,
第 49-67 页。
② 张侠:《从破冰船强制领航到许可证制度——俄罗斯北方海航道法律新变化分析》,载
《极地研究》2014 年第 2 期,第 268-275 页。
③ 刘锋:《俄罗斯对外国船只使用北方海航道加强管理》,载《世界知识》2019 年第 9 期。
④ 《在极地水域运营的船舶采用国际安全守则(极地代码)》,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
HotTopics/polar/Pages/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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