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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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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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圈油气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航运利益。 中企巨大的实力将使这种利益
的实现成为可能。当然,在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中企应结合实际调整策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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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特殊的情形下,可以发挥企业的优势,如在格陵兰谋求从丹麦“渐进式独立” 的
窗口期,中国应当更多通过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格陵兰
的经济关系,较有代表性的是 2015 年中国俊安公司以独资的形式接受伦敦矿业公司
(London Mining)的伊苏华(Isua)铁矿项目。此外,还可以加强科研机构和高校等
非官方机构与北极国家的合作,如在《加强国际北极科学合作协定》框架下,深化
科研合作,推动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发挥多方的综合优势,在破冰抗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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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天气预报、地质勘探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强知识累积,保证科学技术先行。
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坚持多领域投资、经济与其他效益并重的原则,
通过发展北欧国家普遍关注的旅游产业投资与海洋生态产品贸易等,逐步扩展合作
领域,特别是能源开发所涉及的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等行业,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
合作产业链,使合作基础更加坚实。此外,还可以通过联合开展搜救行动等,在提
升极地活动能力、积累相关经验的同时,更好树立本国政府和企业的形象。
其三,深化与涉北极国家的能源合作,形成辐射状合作体系。当前,中国应继
续坚持“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舞台”的外交基本
方针,在稳定轴心、密集辐射的基础上,借助成熟的合作平台与机制,发展与更多
国家的合作。可以说,合作对象与内容都需要扩展。
在合作过程中,更多强调主导权或核心地位的实现,在能源勘探、开采、加工
和贸易等各个环节,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当然,这要建立在中国阐明立场的基础上,
即表明中国不会损害北极国家的领土、航线等主权利益和介入北极国家的纠纷,在
北极诸国之间的争端中采取中立立场,以实现合作范围的尽可能扩大,即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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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朋友”。 此外,在合作过程中,应避免同质化倾向,与各国共同建立能源
价格调整和保护机制,在面临制裁或国际能源价格出现波动时,能够形成较为稳定
的能源开采和贸易量,保证稳定的能源价格,使北极的能源项目能够顺利运转。
在这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与丹麦、挪威等北极国家的合作。在保持与日本、韩国
等“近北极国家”基本相同政策主张以减轻这些国家疑虑的同时,应结合中国国情特别
是“冰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政策,制定与各北极岛国之间的专门合作方案。这种方案,
① 肖洋:《俄罗斯的北极战略与中俄北极合作》,载《当代世界》2015 年第 11 期,第 72 页。
② 肖洋:《“冰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格陵兰独立化及其地缘价值》,载《和平与
发展》2017 年第 6 期,第 108-123 页。
③ 杨剑:《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环境及应对》,载《学术前沿》2018 年第 11 期,
第 13-23 页。
④ 胡鞍钢、张新、张巍:《开发“一带一路一道(北极航道)”建设的战略内涵与构想》,
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3 期,第 15-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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