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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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安全秩序构建中的体系压力与战略指向
能力,力图实现在短时间内向太空发射大量卫星组网,一次发射的卫星数量甚至可
达数百颗。而更多的卫星星座还在计划中,并随着卫星小型化和模块分散化的扩展
不断增加。卫星发射和太空活动无疑将不断增加太空碎片的数量。这些碎片不仅能
以每秒 8 公里以上的速度撞击正在运行的航天器,还会因为撞击彼此而产生更多的
碎片,不断扩大互相撞击的可能性,无差别地威胁每一个航天器的飞行。核动力火
箭和航天器的增多还可能使核污染的风险加大,对太空和地球大气环境造成难以预
估的破坏。同时,国际电信联盟保护频率不受干扰的规定也遭到了滥用。《国际电信
联盟组织法和公约》第 45 条规定,“所有电台的建立和运作都不能对其他成员的无
线电服务或通讯造成有害干扰。”而第 48 条又规定,军事通讯不受国际电信联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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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限制。 但军事太空活动可以包括各种商业和民用太空设备,而且构成了最大
的太空用户群之一。到 2016 年 5 月,已经有位于 62 个独立轨道位置上的 120 个卫
②
星网络申请为用于“国防、军事或政府使用”目的。 这增加了无线电频率协调和
管理的挑战。随着国际社会对卫星通信带宽的需求增加,更多的卫星通信应答器投
入使用,出现射频干扰的可能性就越大,这种干扰轻则影响航天器的正常功能,重
则引发航天器的错误操作而导致撞击甚至坠毁事件,最终破坏太空的物理环境。
第二,缺少太空行为规则导致的沟通失效。太空领域的行为规则主要是由国际
法和国际条约确定的,但现有的国际条约从冷战时期延续至今,对许多具体概念都
没有详细解释或形成国际共识,尤其是在处理太空碎片、控制太空武器化和军事化、
③
规范太空轨道和频率竞争等方面无法发挥作用。 《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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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需“出于和平目的”利用太空。 但条约却没有具体界定何为“和平目的”,导
致国际社会对这一太空利用的原则出现了“非侵略的”和“非军事的”两种解释,
这就使各行为体都按照自己的利益解释规则。美国就声称没有任何法律约束美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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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从太空和向太空研发、部署和使用武器, 这无疑会激化太空中的利益冲突
和安全风险。对太空武器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中国和俄罗斯提出的《防止在外层空
① ITU, 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Final Acts
of the Plenipotentiary Conference, Marrakesh, 2002, http://www.itu.int/en/history/Pages/Constitution
And Convention.aspx.
② Jessica West, ed., Space Security Index 2017, September 2017, p. 31, http://spacesecurityindex.
org/wp-content/uploads/2017/09/SSI2017FullHiRes.pdf.
③ 何奇松、南琳:《太空安全治理的困境及其出路》,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12 年第 1 期,第 28 页。
④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January 27,
1967, https://www.state.gov/t/isn/5181.htm.
⑤ United States Air Force, Air Force Doctrine Document 2-2 Space Operations, November 27,
2006, p.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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