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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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时代:新生物科技变革与国家安全治理


            国内生物风险点的管控,通过各种约束手段保证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处于
            良性轨道。但对于“某些可能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动植物产品构成严重威胁的
            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拥有、使用和转让”,则通过《管制生物制剂条例》等实施最

            严格的法律监管。总之,努力发挥监管体系在生物科技研究与转化应用中的护航
            作用,力图保持生物技术研发处于良性轨道、维护公众信心,在国际社会上营造
           “合规”氛围。

                 中国已初步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一是采用分级管理,如《生物技术研
            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按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潜在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等
            级、较高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转
            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

            Ⅳ四个等级。二是成立专家委员会,包括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专家委员
            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医学伦
            理专家委员会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意见。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风险预防原则

            等是否得到广泛贯彻还有待评估,各类风险评价制度、分类与分级制度、列表制度、
            许可制度、标志制度、越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应急制度、培训与角度制度、
                                                            ①
            公众参与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等制度还在探索完善。   此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
            机制,有些程序性规定不能很好地衔接和协调,容易出现管理程序上的“错位”现

            象,导致制度与机制“空转”。
                 第五,在国家安全决策及其实现过程中,智库型机构与组织扮演更加活跃的角
            色。近年来,美国的国家情报委员会、国防部净评估办公室、国防科学委员会、国

            防大学技术与国家安全政策中心、空军大学非传统武器研究中心、兰德公司等战略
            安全智囊,纷纷加强生物科技与国家战略安全研究,预测未来 10~20 年生物科技领
            域进步和技术扩散对战争形态、对国际安全格局的影响(参见表 2)。美国科学院、
            生物安全国家科学咨询委员会、波多马克研究所、生物防御蓝带研究组、核威胁降

            低倡议组织等科技政策智库,围绕新兴生物技术、两用研究与技术两用、技术扩散、
            以病原为核心的管理体系漏洞、管理与研发体系改革路线图、科技开发与管控战略、
                                                                          ②
            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等议题,频频发声,谋划推动政策与技术的融合。


                ①  王子灿:《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风险与微生物风险的法律控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143-175 页。
                ②  王小理、周冬生:《面向 2035 年的国际生物安全形势》,载《学习时报》2019 年 12 月 20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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