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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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与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

                 对于“区域性能源安全共同体”,可通过“政府间主义”和功能性整合进行构
                 ①
            建。   与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可以明确区分出“高政治”和“低政治”所不同的是,
            能源国际合作既涉及经济技术合作等“低政治”领域范畴,又涉及外交安全等“高

            政治”领域范畴。在国家间乃至区域间的合作中,既需要在技术、市场领域进行“自
            然”整合,又需要通过“政治谈判”的手段解决有关利益关切和分歧。而且,与其
            他合作领域不同的是,在能源这一领域的合作,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不论国家大小都会涉及。实际上,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的推进,作为经济全球
            化的一部分,能源安全已成为区域经济共同体的一项关切议题。经济一体化使得全
            球已形成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几个较为成熟的区域经济共同体,这些区
            域经济共同体加上以能源合作为中心的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中亚合

            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经济组织,已构成了基本成型的“区域能源安全共同
            体”。在这些共同体中,欧盟是以“让渡国家主权”为特征的超国家共同体,东盟
            是以“一致协商”为特征的区域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是以美国霸权为主导的共

            同体,后面几个区域经济组织基本上是“能源出口国俱乐部”。
                 对于欧盟、东盟、北美来说,区域内已形成相对稳定的能源合作框架和以“合
            作文化”为代表的能源安全观。欧盟本身就发端于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的能
            源一体化合作,是国际公认的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合作组织,目前已可以做到用

           “一个声音”说话。欧盟领导人 2015 年力推的欧盟“能源联盟”也不断从愿景变成
                   ②
            现实。   欧盟不仅基本上克服了成员国各自为政的“能源民族主义倾向”,形成了
           “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它还通过与周边国家实现管、线、网的物理连接和签署有

                                                 ③
            关条约打造了“泛欧能源安全共同体”。   总体上看,由于欧盟把能源安全纳入了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畴中,通过全方位开展能源外交和成员国进行较长时期的战
            略储备,它在油气领域的安全供给总体上较为有效,而且通过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
            源的转型,一定程度上还实现了能源安全供给问题的“规避”或“再保障”。

                 东盟的能源合作则形成了能源部长会议、电力局首脑会议、石油委员会为一级
            架构,能源高官会议和能源中心为二级架构,能源商业论坛、区域能源政策与规划


                ①  政府间主义源自现实主义认定的“国家中心论”,该学派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
            位的行为体,一体化过程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是国家间“讨价还价”的结果。
                ②《欧盟的能源联盟是什么?》,国际燃气网,2018 年 12 月 17 日,http://gas.in-en.com/html/
            gas-2990698.shtml;《欧盟力推能源联盟从愿景变成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19 年
            4 月 12 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m/201904/20190402852938.shtml。
                ③  扈大威:《欧盟的能源安全与共同能源外交》,载《国际论坛》2008 年第 2 期,第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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