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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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与能源安全共同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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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间的信任和合作;关注促进通过谈判而不是军事对抗解决国家间争端。 而“超
国家主义”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可让渡一定主权给超国家机构,通过超国家机构
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可通过“政府间主义”确定利
益关切,通过“跨国家主义”确定国际能源秩序和规范,通过“超国家主义”打
造一个更具合法性的全球能源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对现有有关国际组织的整合
是关键所在。
第一,以欧佩克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代表了油气出口依赖型国家的“需求安全
共同体”。一个时期以来,欧佩克与能源出口大国俄罗斯不断加强合作,签署联
合减产协议,确保油市的平衡及稳定。今后,随着美国重新成为油气出口大国,
欧佩克、俄罗斯和美国三者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开展合作。事实上,2020 年沙特阿
拉伯与俄罗斯最终达成减产协议与美国的施压不无关系,它们之间已开始表现出
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迹象。
第二,作为越来越具权威的国际能源组织,国际能源署不仅可以主动加强与欧
佩克的合作,还需要放宽条件进行成员扩容,加强其与世界能源理事会(WEC)、
国际能源论坛(IEF)、能源宪章(ECT)、天然气输出国论坛(GECF)、国际可再
生能源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能源协调机制(UN-Energy)等其他国际组
织的整合与合作,以期形成更广泛更权威的“国际或世界能源机构”。而通过代表
性更广泛的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来取代
八国集团,也可成为实现从“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向“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过
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第三,中国正在打造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朝国际组织建设的方向进行努力,
通过“一带一路”构建“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有关各方也可共同努力打造、
整合和完善一些区域经济协定和功能性国际组织,以推动共同体的建构,如“中日
韩+东盟(10+3)能源安全共同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0+6)
经济能源安全共同体”“金砖能源安全共同体”“上合能源安全共同体”等。最终通
过更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国际能源组织的整合,推动在能源领域内“超国家机构”
的出现,从而实现从“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到“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构建。
第四,在构建“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的过程中,研究建立“区域能源安全共
同体”和“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之间的能源安全相互支援与平衡机制。这种支
① 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8-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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