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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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5 期

               分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分委员会、能效及节能分委员会、煤炭论坛为三级架构的能
                           ①
               源决策机构。   东盟内既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这样的产油国,也
               有泰国、新加坡、菲律宾、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样的石油进口依赖国。通过《东

               盟石油安全协定》,东盟建立了能源安全紧急反应机制、与对话国和相关国际机构
               的磋商机制,鼓励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石油开采合作,实行石油供应来源和替代
                             ②
               能源的多样化。   东盟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共克时艰并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
               能源安全观。由于还未面临重大能源安全危机的考验,目前该共同体对能源安全的
               供给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北美主要是美国通过双边自贸协定的方式把能源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一
                                                ③
               种以美国为中心的不对称合作方式。   除这些较为成熟或比较明显的“区域能源安
               全共同体”外,有待进一步发展强化的区域性共同体还有非洲联盟、南美洲国家联
               盟、拉美和加勒比共同体等。作为现代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能源,在
               这些区域性经济共同体中具有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能源安全公共属性的不断显现

               和增强,这些共同体本身就可成为提供这一“公共产品”的平台,并成为“区域性
               能源安全共同体”的载体。这些经济共同体在建设的过程中,可以把能源安全提高
               到与贸易、关税、金融、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人文交流等其他经济一体化议题和
               环境保护、传染病疫情防范、打击跨国犯罪、自然灾害处理、网络安全应对等非传

               统安全议题相并列的高度,把能源安全作为共同体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抓手,促进区
               域一体化的实现。
                   对于“跨区域能源安全共同体”和“全球能源安全共同体”,可以在区域一

               体化推进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的整合以“跨国家主义”和“超国家主义”
               方式进行构建。“跨国家主义”包含了新自由主义,关注国际机制、国际规则规
               范、经济相互依存、技术进步和全球通讯发展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及由此带来的国


                  ①  胡爱清:《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研究:区域公共产品视角》,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14 年,
               第 133 页。
                  ②  该石油紧急反应机制为:一旦出现石油短缺,东盟各国首先要采取降低国内石油需求的
               短期措施,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遭遇石油短缺时,其他成员国应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向这个国家
               提供一定数量的商业石油。参见《东盟制定粮食和能源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
               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09 年 3 月 2 日,http://p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0903/
               20090306071818.shtml。
                  ③  程宏亮:《北美自由贸易区:一种“美国模式”的地区主义战略》,载张建新主编:《国
               际公共产品与地区合作》(《复旦国际关系评论》第九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
               第 17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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