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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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海洋安全思维与合作逻辑
部陆地和海洋应看作一个整体,强调此区域中一切物理实体和人文环境(意识形
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和不可分割性,成为印尼地缘政治的基本原
则。此后,印尼与菲律宾等国家一道游说国际社会,在 1982 年将“群岛国”概念
和相关权利写入《公约》,将岛屿之间的公海变成受国际社会承认的主权水域,大
大降低了其海上安全风险。
正因如此,维护来之不易的《公约》成为印尼参与海上安全合作的原则和底线,
以至于在处理海洋权利事务时有言必称《公约》的倾向,甚至忽视了其他国际法规
则。2019 年 12 月,印尼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再次重申对《公约》的承诺,称“《公
①
约》是实现联合国三大支柱——和平、发展和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印尼虽然自诩是《公约》的坚定支持者,但其对《公约》的践行也不是完
美无缺的。例如,《公约》规定群岛国家应制定群岛海道(ASL)以保障其他
国家的航行自由。然而印尼有意拖延群岛水域东西方向的群岛海道的制定,因
为爪哇岛和加里曼丹岛之间东西方向的海域狭窄,制定群岛海道后可能对其首
都地区产生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石油泄漏或恐怖主义袭击,后果不堪设想。目
前,印尼仅开通了南北方向的三条群岛海道,国际海事组织(IMO)对此进行
了“部分认定”,即认为这三条群岛海道没有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然
而,在《公约》中没有对“部分认定”的相关规定,这使得印尼是否履行了《公
约》义务成为一个问题。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认为印尼没有完全履行制定
②
群岛海道的义务。 这侵害了其他国家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和飞越自由,其他国
家对此不无怨言。
实际上,印尼对《公约》并非没有异议,至少一些印尼专家认为《公约》对群
岛海道的要求背离了“印尼群岛愿景”,破坏了印尼岛屿和水域在安全和国防上的
③
整体性。 这说明印尼也同样面对着航行自由原则与其海上主权、安全之间的冲突
和矛盾。
① Kemlu, “Indonesia Reaffirmed Its Commitment to UNCLO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December 12, 2019, https://kemlu.go.id/portal/en/read/889/berita/indonesia-
reaffirmed-its-commitment-to-unclos.
② 刘阳、邓云成:《群岛海道指定制度的实践与问题——以印尼和菲律宾为例》,载《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 年第 2 期,第 127-133 页。
③ Frederick Situmorang, “ ‘Wawasan Nusantara’ vs UNCLOS,” The Jakarta Post, January 29,
2013, https://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13/01/29/wawasan-nusantara-vs-unclo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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