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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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四 从印尼海洋安全思维看未来中国与印尼合作
在国际秩序(中美战略竞争)、地区稳定(南海议题升温)和双边关系中的
个别议题(纳土纳渔业纠纷)都面对艰难考验的时刻,推进中国和印尼的海洋安
全合作是一个尤其敏感的议题。在敏感的时期更需要中方深入理解印尼的战略思
维,审慎地根据对方的偏好来调整合作倡议。根据上文论述的印尼海洋安全思维
的发展过程和海洋安全合作的核心逻辑,未来中国印尼海洋安全合作似应注意以
下几点。
第一,重构中国印尼海洋安全合作的概念和方向。考虑到佐科政府在海上传
统安全合作与海洋发展合作之间做了泾渭分明的区分,又因中国和印尼在纳土纳
海域的摩擦已成为印尼社会中的敏感问题,所以在短期内与印尼推进海上传统安
全合作的难度较大,甚至试图将传统安全合作议题与发展合作议题打包的做
法——如在争议海域合作捕鱼或共同开发海洋资源——也容易遭到印尼政府和
民众的反感。
中国在制定与印尼的合作计划时,可从“秩序观”的视角重构两国海洋安全
合作的概念、目标、方式和项目,重视通过合作提升利用海洋的能力,从而紧扣
印尼“普遍人民安全防御” 的综合安全观思维,走以减贫和发展促进安全的道
①
路。继续推进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机制,提升九大合作领域中的“减贫和
②
包容发展”的优先级。 两国合作也可兼顾全球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生物多样
性等敏感度低的非传统安全议题。在珊瑚大三角计划、东盟红树林保护网络等既
有合作机制中支持印尼的领导地位和合作倡议,同时开拓新的双边合作领域。例
如,可与印尼合作研发离岸养殖的“海洋牧场”,以提高滨海居民的收入并拯救
沿海生态环境。这种以发展促安全的合作思路植根于印尼传统安全思维中,容易
① 苏哈托时期提出“普遍人民安全防御”(Hankamrata)概念,将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置
于优先地位,允许动员经济、政治、社会管理等全方位的政策来维护安全和稳定。这一概念至今
仍在印尼执行且内涵无太大改变,2004 年第 34 号法律《关于印尼国民军的法律》第一条第六款
定义“普遍人民安全防御”为“将所有国民、地区和国家资源囊括进来,由政府进行整体、统
一、有方向、协调的和可持续的安排,以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完整、保护民族整体的安全”。
② 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九大合作领域是指互联互通、农渔业加工和食品产业、旅游及社
会文化交流、贸易和投资、数字经济、减贫和包容发展、人力资源发展、环境、电力和能源,参
见中国商务部:《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机制升级并召开首次部长级会议》,2018 年 11 月
30 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811/20181102812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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