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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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与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
①
直接冲突风险不断增加,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加以约束。 以中美两国在南海地
区的博弈为例,在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中美两国间的海上
互动面临性质不明、国际法适用模糊的困难,偏离海洋法的“灰色地带行动”最终
不利于两国在海上的良性互动。因此,本文以美国在南海的典型“灰色地带行动”
——“航行自由行动”(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为例,从国际法的模糊
性出发,基于实证研究,探明《公约》下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力图为中美南海博
弈提供新的破局思路。
二 《公约》下界定海上军事活动的现实困境
《公约》下海上军事活动难以界定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直接原因,即《公约》
对该问题持回避态度;二是国家间利益冲突,此乃根本原因;三是客观原因,即国
际涉“军”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进而导致军事活动愈加难以识别。
(一)根深蒂固的《公约》遗留问题
“军事活动”的内涵在《公约》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属于《公约》
②
未定事项。 《公约》文本中明确提及“军事活动”一词仅在第 298 条第 1 款(b)
项,即适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任择性例外,该项规定,“关于军事活动,
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尽管南斯拉夫联盟
等国的代表曾提出,军事活动例外不宜太宽泛,需要更加精确和严密的定义, 但
③
最终各国并没有就军事活动的定义达成共识。
《公约》生效之后,有学者曾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海上军事活动划分为七大类。
④
① International Crisis Group, “Stirring up the South China Sea (I) ”, Asia Report, No. 223, April 23,
2012, Executive Summary, https://d2071andvip0wj.cloudfront.net/223-stirring-up-the-south-china-sea- i.pdf.
② 马得懿:《美国“航行自由行动”的逻辑实质与应对策略》,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 年第 1 期,第 62 页。
③ Myron H. Nordquist, Shabtai Rosenne and Louis B. Sohn, ed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A Commentary, Vol. V, Dondreche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9, p. 136.
④ 海上军事活动划分为七大类:(1)水面和水中航行(以及水上飞越),包括例行巡航、海军
演习、其他附带或者不附带武器测试或炸药使用的行动以及将海军存在视为一种外交政策工具(“舰
炮外交”);(2)作为弹道导弹核潜艇战略威慑的一部分;(3)监视潜在对手的海军和其他军事活动,
其中使用各种海基设备(如声呐和其他声音探测系统)的反潜作战是重要部分之一;(4)在海上和海
床上安装导航和通信设施;(5)布设常规武器,如水雷;(6)军事研究;(7)后勤保障,包括维护海
军基地。参见 Boleslaw A. Boczek, “Peaceful Purposes Provis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 20, No. 4, 1989, pp. 35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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