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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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综上所述,美国南海“航行自由行动”法律性质体现为应然与实然两个层
②
①
面。应然方面,该行动是一种特殊的“执法活动”, 并兼具军事活动属性; 实
然方面,根据已有国际司法实践,法庭或者仲裁庭恐怕很难认定其为军事活动。
某种意义上,美国正是倚重该行动的“灰色”属性,肆无忌惮地借此行动“搅
动”南海局势,无视中国在南海的合法合理诉求。尽管如此,从更好地维护国
家利益的立场出发,中国仍有必要将美国的“航行自由活动”区别于其在南海
进行的军事演习、军事巡航和军事侦察等行为,前者宣示性行动意味及法律性
质较强,不宜简单地理解为军事挑衅或政治施压。同样,对于作为美国南海典
型“灰色地带行动”之一的海警联合执法,也宜适当参照此标准客观看待,如
果仅仅强调其军事属性,不利于中美两国就南海问题在国际法层面展开互动,
也不利于双方理解彼此诉求、冷静管控冲突。
五 妥善应对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的中国方案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比较好地利用了《公约》对海上军事活动的模糊性
③
规定给缔约国创造的灵活空间, 然而,随着美国海岸警卫队进入南海的常
① 类似于部分学者所称特殊的“执法”或者“警察行动”,参见陈永:《精准修正主义与美
国对华海上“灰色地带”策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 年第 9 期,第 52 页;马得懿:《军
舰海上执法:和平时期的国际法实证与完善进路》,2019 年中国国际海洋法年会论文集,第 122
页;胡鑫:《大国博弈与南海局势的发展——2019“南海论坛”综述》,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0 年第 3 期,第 68 页。在“北极日出号案”中,仲裁庭认为执法管辖权可以是基于违反沿海
国国内法或者国际法(如恐怖主义犯罪、海盗行为或者与《公约》有关的执法管辖事项),因此
“航行自由行动”这种特殊的“执法活动”,理论上可以视为是执行海洋强国理解下的海洋法。
参见 “The Arctic Sunrise Arbitration (Netherlands v. Russia), Award on the Merits, ” August 14, 2015,
pp. 53-83。另外,佩德罗佐教授认为,即使在一国管辖海域,其他国家仍有执法权,例如一国专
属经济区内,他国可以根据《公约》第 58 条第 2 款,在不经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从事非资源相
关的执法活动,如禁止奴隶贸易和海盗,制止未经许可的广播,打击麻醉品贩运,履行救助义务,
行使紧追权,以及《公约》第 86 条明确的广泛的解释权。因此,将“航行自由行动”理解为一
种特殊的“执法活动”与沿海国管辖权理论上亦不冲突。参见 Raul Pedrozo, “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ast Asia Focus,”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Series, US Naval War
College, Vol. 90, 2014, pp. 517-518。
② “舰艇扣押案”中,高之国法官认为,同一争端可以同时具备执法活动与军事活动的混
合性质。参见 “Case Concerning the Detention of Three Ukrainian Naval Vessels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Provisional Measures, ”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Gao, para. 50。
③ 王建廷:《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与限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考察与分析》,
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1 期,第 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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