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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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上航行自由的前提是保证主权及安全,尤其当所谓“进入权”涉及军事船舶或者飞
机的域内活动时,中国与美国的立场截然相反,直接导致了中美两国在南海就航行
自由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行动。正因如此,美国外交史学者沃尔特·罗素·米德
(Walter Russell Mead)曾预言,未来海洋自由仍是美国最有可能与其他大国利益发
①
生冲突的一个点。
(三)美国南海“航行自由行动”的法律性质
中国学者通常将美国南海“航行自由行动”表述为“军事行动”“军事手段”
②
“军事遏制”或者“军事宣示”等, 虽然没有直接将其归为《公约》下海上军事
活动的范畴,但却更多强调了“航行自由行动”的军事属性。美国海军战争学院丹
尼斯·曼萨格(Dennis Mandsager)教授辩称,这正是通常对美国“航行自由行动”
③
性质的误解。
目前以及将来可能参与南海“航行自由行动”的主体,包括美国及其盟国的海
④
军和海岸警卫队。 海军是一国的军事力量,海岸警卫队则通常被视为准军事力量。
因此,从主体因素来看,二者均是海上军事活动的主体,是判断“航行自由活动”
构成军事活动的初步证据。然后,结合行为方式和活动目的来分析,作为界定海上
军事活动的关键要素,其指向的是“航行自由行动”主体在通行过程中具体实施的
行为。根据现有的国际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单纯以军舰或者海警船通行且不附带
其他行动来挑战沿海国主权主张的“航行自由行动”,即使其带有军事挑衅、检验
沿海国军事反应能力或者其他军事目的,实践中也难以被法庭或者仲裁庭认定为
① Walter Russell Mead, Special Providence: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How It Changed the
World, London: Routledge, 2001, p. 106.
② 潘玉:《美国“航行自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东亚评论》2019 年第 1 辑,
第 83 页;郑实:《美国“航行自由行动”的法理根基与双重本质——兼论中国的因应之道 》,载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 年第 1 期,第 36 页;邢广梅、汪晋楠:《美国南海“航行自由行动”
与军舰无害通过问题研究》,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0 年第 1 期,第 78 页;石秋峰、王
传剑:《美国强化南海航行自由的逻辑及其批判性分析》,载《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8 年第 4
期,第 74-75 页;刘琳:《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探析》,载《当代美国评论》2018 年
第 1 期,第 86 页;吴士存:《从当前南海形势看海上规则和秩序建设的紧迫性》,载《亚太安全
与海洋研究》2018 年第 4 期,第 5-6 页。
③ Dennis Mandsager,“The U.S. 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Policy, Procedure, and
Future,”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Series, US Naval War College, Vol. 72, 1998, p. 119.
④ 例如,2018 年 8 月 31 日,英国“海神之子”号船坞登陆舰以“航行自由”之名擅闯中
国西沙群岛的领海,除此之外,美国还不断怂恿澳大利亚、法国、日本等国加入在南海的“航行
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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