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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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决予以回击。中国可以对照美国制订的《美国海上行动法指挥官手册》(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y Operations),构建一套应对不同情

               况的、体系化的海上行动预案,提高海上斗争的效率,保证中国海上维权执法
               力量的高效运用。
                   第二,加强中美间有关海上执法的对话机制和行为规则建设。一是充分利用好

               现有的北太平洋地区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North Pacific  Coast Guard  Forum,
               NPCGF,以下简称北太海警论坛),必要时可以开辟两国海警间常态化的交流平台,
               加强海警间的对话。此外,在中美两国海警已有开展联合巡航执法的先例和经验基
                     ①
               础上,   进一步加强两国海警间的执法合作,增进互信。二是中美间海上相遇处置
               规则的建设与完善。目前,中美两国就海上行动已经达成了一些规则文件,包括《关
               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关于建立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信任

               措施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的谅解备忘录》及其三个附
               件,以及会同其他西太平洋海军论坛成员国共同表决通过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
              (The Code for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但现有文件主要针对两国军事力量在
               海空发生相遇的情况。面对南海出现的新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可以考

               虑扩大规则适用,将海警间的海上相遇也纳入适用范围,除两国军事热线外,
               开设海警间的专门沟通渠道,就实践中的两国海警海上相遇突发状况及时沟通,
               防止误判。

                   第三,探索在国际法层面应对美国在南海的“航行自由行动”。由于美国坐拥
               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和长期苦心经营的联盟外交体系,如果单纯将美国的“航行自
               由行动”视为军事或者政治挑衅,很难在博弈中占据优势,更多时候中方处于被动

               地位。对于崛起大国而言,国际法可以辅助其实现实际利益,亦可以帮助其呈示道
                       ②
               义诉求。   事实上美国执意开展“航行自由行动”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国际法的
               模糊性,故而从该行动的法律性入手,从国际法角度加强批判,一定程度上能为中

               国争取更多主动权,也更易于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推动海上军事活动在国际法层面的明确,可以组织一批权威的国际法
               学者,对《公约》下的军事活动作出具体解释,以正国际视听,前述 2005 年日本

               海洋政策研究基金会组织发布的《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指南》表明,结论大概率

                  ①  王楠楠:《中美海警 2016 年度北太平洋公海联合巡航执法圆满结束》,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mil/2016-08/22/c_129248166.htm。
                  ②  何志鹏:《国家利益维护:国际法的力量》,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72-7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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