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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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James R. Holmes)曾指出,海洋战略的目的是按照优先顺序开放对国家经济活力
至关重要的地区的商业、政治和军事通道,商业为王,而军事通道使外交通道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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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外交通道则确保了商业通道的通畅。 与之相应,美国倡导的航行自由并非
简单的商船通行自由,而是包括军事船舶和飞机,后者正是中美两国在“航行自由”
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从宏观来看,美国认为自由与秩序是密不可分的。《美国的世界角色:背景与
国会议题》报告指出,美国传统角色中的四个关键要素是:全球领导力,捍卫和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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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国际自由秩序,捍卫和促进自由、民主与人权,预防欧亚大陆出现区域霸主。 就
南海问题而言,美国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以域外大国的身份介入,最直接也是最
通常援引的说辞是捍卫和促进国际自由秩序。实践中,美国智库主要运用了三个“公
义”关键词来批判中国在南海采取的行动,即地区安全(秩序)、国际法和航行自
③
由。 在美国看来,航行自由很大程度上代表的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秩序,显然这
是基于美国的价值观并最大程度地迎合美国利益的一种海上秩序。
从具体问题看,历史上海洋强国不同程度地抢占了三类自由:进行军事活动的
自由、商船航行自由以及捕鱼自由,而保障军舰的机动性及其使用,是以美苏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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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海洋强国发起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动力。 早在 1918 年,美国总统
威尔逊在促进一战后和平的“十四点计划”第 2 条中就明确提出,无论平时还是战
时,各国领海以外的海洋上应有绝对的航行自由。其主张海上交通线不仅对商业开
放,也对诸如人道主义干涉和沿海防御之类的所谓和平军事活动开放。 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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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国学者进一步将海洋的军事利用自由表述为机动权(Movement Rights)和行动
权(Operational Rights),认为前者包括与海上力量调动相关的所有权利,该权利在
《公约》中得到明确;后者主要是习惯性权利,受海洋自由制度约束,并得到美国海
① James R. Holmes, “China’s Quest for Great Power: Ships, Oil, and Foreign Policy, ” China
Quarterly, Vol. 2017, No. 232, 2017, p. 1129.
②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U.S. Role in the World: Background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June 22, 2020, p. 1-5, https://fas.org/sgp/crs/row/R44891.pdf.
③ 李东屹:《南海问题中的国际话语逻辑——基于对美国智库文献的分析》,载《国际展望》
2018 年第 5 期,第 104 页。
④ Bernard H. Oxman, “The Regime of Warship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4, No. 4, 1984, p. 810.
⑤ Patrick M. Cronin and Robert D. Kaplan, “Cooperation from Strength: U.S. Strategy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 in Patrick M. Cronin, ed., Cooperation from Strength: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Center for a New American Security, January 2012, p. 7, https://s3.amazonaws.
com/files.cnas.org/documents/CNAS_CooperationFromStrength_Cronin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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