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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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5 期

               地缘前线,在区域发展合作乃至安全合作中不仅具有能动性,也更具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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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  湄公河下游区域发展与安全领域大事记(1992—2020 年)
                年份                  事件                   年份               事件

                     亚洲开发银行提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计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召开第一次
                1992  划(Great Mekong Subregion Cooperation,  2002   领导人峰会,领导人峰会机制确
                     英文简称 GMS)                                 立

                                                               东盟提出构建“安全共同体”“经
                     柬埔寨进行全国大选,公布新宪法,湄公
                1993                                     2003   济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
                     河下游区域局势基本稳定
                                                               的目标
                     第三次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会议在河内举
                1994  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开发项目开始                 2008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经济走廊
                                                               论坛”建立
                     启动
                     新的湄公河委员会成立(Mekong River
                1995                                     201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
                     Commission)
                1996   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确立;中国与                2016   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召开,
                     缅甸成为湄公河委员会的对话伙伴国                          澜湄合作机制正式确立
                     第八次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大会提出“经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
                1998                                     2020
                     济走廊”概念                                    订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 Mya  Than, “Economic Co-operation in the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Asian-Pacific Economic Literature, Vol. 11, No.  2, 1997,  pp.  40-57;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Twenty-Five Years of Partnership, Manila: ADB, 2018, pp. 5-9, https://www.adb.org/sites/default/files/
               publication/470911/gms-25-years-partnership.pdf 等资料整理而成。


                        表 5  冷战后湄公河下游区域发展—安全复合体行为体的类型及其代表
                                                    类型及其代表
                         美国、俄罗斯、印度、澳大利亚等国;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如石
               全球层面
                         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如世界自然基金会);跨国公司

               区域层面      湄公河下游国家(老、泰、柬、越);上游国家(中、缅)、日本、韩国;东盟、
                         其他区域国家组织(亚开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
                         次国家行为体(即地方政府);国内非政府组织;地方市场单位与私人企业;媒体
               国内层面
                         乃至个人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20 世纪 80、90 年代,一股关于“发展”的思潮就已经在湄公河下游蔓延开来,
               一些关于“发展合作”的尝试也在区域悄然展开。老挝于 1991 年同泰国签订了贸

                  ①  李秀芳:《次国家行为体参与区域合作的实践逻辑解析——以云南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
               作为例》,载《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20 年第 3 期,第 94-1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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