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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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安全互动演进的区域逻辑:以湄公河下游区域为例
这样的空间—场域使得参与区域发展—安全互动的行为体也变得更为复杂,包括
域外大国、域内不同国家、国内不同政治势力都在参与或影响发展议题与安全议题的
互动(参见表 3),多层次的行为体在这一系列的发展—安全互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由
于这一时期区域议题的政治—安全导向,政治行为体无疑是这一时期复合体中最主要
的行为体,但通过以发展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区域主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亚开行)等非政治行为体也在区域的发展—安全互动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表 3 冷战时期湄公河下游区域发展—安全复合体行为体的类型及其代表
类型及其代表
超级大国(美、苏);日本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如英、法、澳等国);联合国及
全球层面
相关机构(如世界银行集团)
湄公河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家(老、泰、柬、越);中国、缅甸;亚洲开发银行、东
区域层面
盟等
各国不同政治势力(比如分治状态的越南南北政权与南方解放阵线;柬埔寨的高棉
国内层面
共和国政权、朗诺政权与柬埔寨共产党及其政权;老挝的老挝王国政权与巴特寮等)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在这一时期,湄公河下游区域的发展—安全互动,安全是最主要的侧重和焦点,
基于殖民主义与民族主义、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以及各国家民族主义之间的矛盾冲
突,各种行为体在湄公河下游的安全互动带来了区域偶有间断的长期冲突敌对状
态。而三次印度支那战争——抗法战争(1946—1954 年)、越南战争(1961—1973
年)、柬越战争(1975—1989 年)——无疑是区域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具体体现。这
些消极的安全互动,导致区域内各国长期在安全上的消耗与投入,引发区域内长期
的动荡与不稳定,致使区域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发展合作也因而难以展开和推进,
安全局势成为影响发展合作产生和推进的重要因素,并贯穿于湄公河下游发展区域
主义的实践之中。
1954 年,《日内瓦条约》签订,抗法战争结束,法国殖民者最终退出湄公河下
游区域,域内安全的第一阶段矛盾得到一定解决,但区域系统性的安全困境并未得
到根本解决,更多的矛盾隐而未发,区域处于一种热冲突边缘下的冷和平。这既给
下游区域的发展合作提供了推力,又为合作的顺利展开带来了潜在压力。1957 年,
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亚远经委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Far East,英文简称 ECAFE)的主导下,湄公河下游的老、泰、柬、越
(越南南部)四国通过《下湄公河流域协作调查委员会条例》,湄公河委员会(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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