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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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5 期
达到和未达到确保摧毁门槛时的核威慑生效机制不同。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将对一
国核武器数量的水平作出更细致的划分,以进一步厘清不同核武器数量水平下影响
核威慑生效的关键因素和提高核威慑有效性的可选途径。
根据现有对核威慑的认识,一国核武器数量在增长过程中存在三个关键节点。
如图 1 的数轴所示,在节点 a 处,一国核武器达到在己方首先使用且遭到对方拦截
的情况下能够给对方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的最低数量;在节点 b 处,达到对方首次
打击所能消灭以及对方拦截系统所能拦截的数量上限之和;在节点 c 处,达到在遭
到对方首次打击后对对方实施报复能够给对方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的最低数量。
0 a b c +∞
图 1 核武器数量阶段划分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关于这三个节点,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在现实中,互动双方对其中一方核
武器数量是否达到某个节点的主观判断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判断差异有可能影响核
威慑的效果。但为便于将注意力聚焦于最核心的威慑原理,这里假定一国核武器数
量是否达到某个节点是该国与其对手之间的共同知识,双方不存在认识分歧或信息
不对称问题。
其二,在现实中,a 与 0 的差值以及 c 与 b 的差值不会太大。这里涉及对多少
枚核武器才能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的判断。按照麦克纳马拉的标准,制造不可承受
的损失需要 200—400 枚核武器。 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决策者不可承受损
①
失的实际阈值远低于该标准。例如邦迪认为,对于真实世界的领导人来说,任何使
本国遭受哪怕一枚核弹打击的决定都会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灾难性的错误”。 格
②
拉泽等同样认为,在实际决策中,如果美国决策者认为某个行动会导致哪怕一个美
③
国城市被摧毁,这个行动就几乎不可能被实施。 柯庆生(Thomas J. Christensen)
甚至认为,中国即使没有能够击中美国本土的洲际导弹,只要有能力打击美国在亚
太地区的盟友以及美国在日韩等国部署的基地,就足以被美国领导层视为能够制造
① 参见 Alain C. Enthoven and K. Wayne Smith, How Much Is Enough? Shaping the Defense
Program, 1961-1969, Santa Monica: RAND Corporation, 2005, p. 207。
② McGeorge Bundy, “To Cap the Volcano,” Foreign Affairs, Vol. 48, No. 1, 1969, p. 10.
③ Charles L. Glaser and Steve Fetter, “Should the United States Reject MAD? Damage Limitation
and U.S. Nuclear Strategy toward Chin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41, No. 1, 2016, p.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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