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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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从知识产权角度探索气候技术合作问题



                 技术转让的目的是希望借由商业转让达到更深层目标——公共利益的平衡。如
            果不能切实让每个人都用上清洁技术,零排放的目标将永远不会实现。从这个意义
            上说,全球气候技术转让的相互帮助不仅是利他行为,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各国通往低碳未来的“公正转型”需要专注关键技术及其政策和市场结构的发展。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系统中的一个子要素,是技术创新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
            和促进绿色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导向和激励作用。气候技术转让要求建立适当的政策
            和法律制度,形成足够的机制来鼓励技术贸易和技术研发合作,积极促进有约束力

            的行动方案的落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技术创新供应,并将气候治理发明成
            果推广至全球。同时,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将进一步反哺各国国内气候领域
            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第一,坚持气候技术“公共物品”定位。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帮助创
            造、传播和利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应以公共利益和人类福祉为最高价值目标,
            要明确气候技术是一项“全球公共物品”,对现行气候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出实质性调整,减少气候技术转让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路径可选择强制许

            可、联合研发和知识产权共享等制度建设,积极达成新的协议,促进绿色科技创新
            和成果推广,充分发挥制度体系对气候治理的促进作用。
                 第二,积极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强制许可内

            容。强制许可是指即使在没有专利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支付费用并使用相关
            技术。TRIPs 协定第 31 条规定了强制许可内容,但未能具体规定各成员国颁发强
            制许可的依据。  《多哈健康宣言》中明确了成员国可以为公共卫生利益使用强制
                           ①
            许可。   不过 TRIPs 协定规定的强制许可多以公共健康问题为核心,气候技术本身
                  ②
            不具备不可替代性,与药品等公共健康问题存在一定区别。但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
            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对气候友好技术的强制许可设置障碍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相
            悖。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作为强制许可的有效依


                ①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pril 15, 1994, 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trips_e.htm.
                ②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Paragraphs  4 to  6, November 14, 2001,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in01_e/
            mindecl_trips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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