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201901
P. 137
2019 年第 1 期
冷战后,国内武装冲突爆发的次数和频率大幅上升。在国内武装冲突中,主权
国家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得失利害关系导致双方的偏好是以武力取胜,和平谈
①
判只是一个次优选择。 鉴于国内武装冲突的发展并不以冲突方的个人意志和希望
为转移,和平谈判也日益成为武装冲突方的优先考虑目标。冷战后,一些国家通过
武力取胜解决了国内武装冲突,例如秘鲁、柬埔寨、阿尔及利亚、几内亚比绍;通
过和平谈判、达成和平协议来终止国内武装冲突也变得更为常见,例如安哥拉、布
隆迪、利比里亚、塞拉利昂。有研究表明:冷战后通过开展和平谈判、签署和平协
议来解决国内武装冲突的比例日益提高,而且从长远上看,通过武力结束冲突比通
②
过签署和平协议结束冲突更容易受到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内武装冲突持
③
续了几十年,其间为解决武装冲突,主权国家政府与反政府武装 在不同阶段采取
了武力解决与和平解决的方式,但都无法结束国内武装冲突。鉴于此,本文的研究
问题是:在政府军占据绝对优势且武力解决方式是武装冲突双方偏好的背景下,反
政府武装采取了哪些叛乱策略,导致国内武装冲突反复爆发且难以结束?本文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北乌干达冲突为例,从圣灵抵抗军(The Lord’s Resistance
Army)叛乱策略的视角来分析国内武装冲突频发且难以结束的原因。
① Paul R. Pillar, Negotiating Peace: War Termination as a Bargaining Proces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24.
② 有关冷战后重大国内武装冲突及其终止方式的统计数据,可参见胡文秀:《论冷战后国内
武装冲突和平解决的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 40-44 页;
Peter Wallensteen, Understanding Conflict Resolution: War, Peace and the Global System (2nd Edi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 Ltd., 2007, p. 28。
③ 根据对领土的控制以及主权国家政府对其承认的程度,国际法学者区分了叛乱团体、反
政府武装和交战团体三个概念。对反政府武装的承认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国际法对于构成国
际法主体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简言之:(1)叛乱团体必须证明它们已有效控制了一国的部分领
土;(2)内乱应达到一定强度,并持续一段时间,而不仅仅是骚乱或者零星、短期的暴力事件;
(3)最终要由各个国家(包括内乱爆发的国家和其他国家)通过(暗中地)承认或拒绝承认,
来评价其是否满足这些要求。”参见[瑞士] 安德鲁·克拉帕姆:《武装冲突中非国家行为体的人
权保护义务》,李静译,载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文选(2006)》,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第275-276页;贾兵兵:《国际人道法简明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60页。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并不从国际法律意义上来严格区分叛乱团体、反政府武装和交战团体这三个
概念及其国际义务。本文假定,反政府武装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某一团体或组织旨在反
对主权国家政府,拥有武器,并能够抵御国家武装部队的进攻;(2)对主权国家政府的统治构成
了部分威胁,且需要主权国家政府出动军事力量进行打击;(3)袭击平民等非战斗人员,侵害了
平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从事生产等的权益。
·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