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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1 期

               的能力;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
               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
               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
               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
               观实际上吸收了以往学界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将学界已经阐释

               的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等内容都囊括进了新的
               《国家安全法》中。
                   (二)《国家安全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自 1978 年后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治国理政的方式,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都开始

               纳入法治的轨道,国家安全法研究也必然会以法治为前提要求,“将危害国家安全
               的政治问题和非政治问题都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对于各种违法犯罪依法予以制
                    ①
               裁。”   四十年的国家安全法治研究中一以贯之的研究主题,就是《国家安全法》
               与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点,也可以从 1993 年《国家安全法》的最后所附的相关刑
               法条文这一制度安排中看出。《国家安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问题,贯穿了法
               治研究的整个过程。
                   《国家安全法》与《刑法》的关系。尽管 1993 年《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

               前没有正式以《国家安全法》命名的法律文本,但是已经有学者开始研究《刑法》
                                                                                     ②
               中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相关条文,尤其是 1979 年《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   其
               中第 92 条所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 93 条所规定的策动投敌叛变

               或者叛乱罪,第 97 条所规定的间谍、资敌罪是被明确附在《国家安全法》正式
               文本之后的。从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推及其时代背景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法治研究
               与 1979 年《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研究密不可分,而最为重要的表现是,经
               由法学研究推动了刑法设置“反革命罪”到刑法改设“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

               大立法调整转变过程。法学界对于将 1979 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




                  ①  卓泽渊:《法治化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载《人民法治》2017 年第 5 期,第 84 页。
                  ②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具体罪名有:背叛祖国罪(第 91  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 92  条),策动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罪(第 93  条),投敌叛变罪(第
               94  条),持械聚众叛乱罪(第 95  条),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罪(第 96  条),间谍、资敌罪(第
               97  条),反革命集团罪(第 98 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 99 条),
               反革命破坏罪(第 100  条),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 101 条),反革命煽动罪(第 1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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