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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四十年:回眸与展望

                                 ①
            国家安全罪多有论述,   其中修改说所持的理由包括,“1.  反革命罪已不适应当前
            的形势,因为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
            时期。2.  反革命罪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反革命目的有时不易认定。3.  反革命

            罪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科学,因为本章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而不是革命。4.  反
            革命罪往往被认为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是国际上承认的原则,保留反革命罪不
                                     ②
            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可见,学界在主张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时,考虑到了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结合 1993 年《国家安全法》具体内容可以看

            到,真正发挥保护国家安全作用的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从开始的“反革命罪”
            到之后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无不体现了《刑法》与《国家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当然,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刑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

            2015 年新《国家安全法》其内容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如
            何?可以说,新《国家安全法》真正发挥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效保障国家安全的功能,
            仍然需要紧密依靠《刑法》的具体实施和适用。
                 关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构建问题。实际上涉及构建法治体系的顶层制度设计

            和具体实施体系。探析该问题仍然是对《国家安全法》与部门法关系的进一步说明,
            只有在阐明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才能更好地科学建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国
            宪法对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建已经提供了规范基础,《宪法》第 28 条明确规定:国

            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进入 21 世纪以后,
            尤其是 2014 年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立法逐步完善,大体能够满足国家安全法治
            体系构建的需要。在立法任务已经基本树立了制度框架后,当前面临最为重要的任

            务是构建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同样需要
            正确处理《国家安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高效的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

                ①  关于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参见如下文献:周振想:《修改“反革命罪”之
            我见》,载《法学》1989 年第 3 期,第 3 页;梁华仁、周荣生:《论反革命类罪名的修改》,载《政
            法论坛》1990 年第 4 期,第 9 页;何秉松:《一个危险的抉择——对刑法上取消反革命罪之我见》,
            载《政法论坛》1990 年第 2 期,第 7 页;曹子丹、侯国云:《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
            家安全罪”》,载《中国法学》1991 年第 2 期,第 90-96 页;明廷强、庞仕平:《试论危害国家安
            全罪》,载《法律科学》1996 年第 3 期,第 5 页;刘远:《论全面修改“反革命罪”的必然性》,
            载《河北法学》1997 年第 5 期,第 10-13 页;马克昌:《新刑法对 1979 年刑法的重大修改》,载
            《学习与实践》1997 年第 9 期,第 21-23 页。
                ②  马克昌:《新刑法对 1979 年刑法的重大修改》,载《学习与实践》1997 年第 9 期,第
            21-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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