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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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3 期
还为此在美国国会作证。以色列国防部长阿维格多·利伯曼(Avigdor Lieberman)
则寻求调查该组织,并主张终止该组织在以色列的活动。另一个人权组织伊什丁
(Yesh Din)则批评以色列国防军“发明”国际法规则,并要求以色列最高法院宣
布以色列国防军针对加沙抗议者的一些行动违反国际法。但是,与强大的主流右翼
势力相比,自由进步派的力量有限,难以逆转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和实践日渐偏离
传统“正义战争”理论以及现有国际法的趋向。
在以色列民意和政党政治滚滚右转的浪潮中,最高法院是保障以色列自由民主
价值观的最后守护者。在反恐伦理明显右转的情势下,最高法院也是确保军事行动
规制的最后一道“阀门”,并不时接受一些人权组织的申诉。三卷本的以色列最高
法院关于反恐问题的法律裁决,涉及了以色列反恐行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反恐军事
行动的重大裁决,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2005 年夏,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定此前以色列国防军实施的“早期警示”
①
(early warning)程序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 根据以色列国
防军制定和实施的这一程序,以色列安全力量在抓捕藏身民宅拒捕的恐怖嫌犯时,
可以寻求当地居民的协助,让这些居民设法向临近恐怖嫌犯的平民发出警讯和离开
房屋,以便于抓捕行动的实施并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但在实际运用中,以色列国防
军对这一程序加以扩大化了。根据人权组织的指控,以色列国防军在反恐军事行动
中甚至将巴勒斯坦平民当做掩护自身军事行动的“人体盾牌”,或者将一些平民当
做让巴勒斯坦武装人员投鼠忌器的“人质”。
其二,2006 年 12 月,最高法院裁定以色列国会 2005 年关于《侵害行为国家
免责法》的修正案因不合宪而无效。 根据 1952 年的《侵害行为国家免责法》,以
②
色列国防军实施“战斗行动”导致平民财产损失的,以色列政府免于承担责任。2002
年,以色列议会曾通过修正案,对“战斗行动”进行了定义,并为向政府索赔设定
了种种程序性限制。2005 年,以色列国会进一步通过修正案,将以色列国防部长
宣布的“冲突区”范围内的所有行动,都纳入以色列国家免责的范围。
其三,2006 年 12 月,以色列最高法院就“定点清除”问题做出裁定。该裁定
① “Adalah v. GOC Central Command, IDF,” in Judgments of the Israel Supreme Court: Fighting
Terrorism within the Law, Vol. 2, 2004-2005, The Supreme Court of Israel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Jerusalem, May 2006, pp. 183-208.
② “Adalah Legal Centre for Arab Minority Rights in Israel v. Minister of Defence,” in Judgments
of the Israel Supreme Court: Fighting Terrorism within the Law, Vol. 3, 2006-2009, The Supreme Court
of Israe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ugust 2009, pp. 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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