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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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战与以色列军事伦理的嬗变
一方面认为,恐怖分子不能满足国际法中“战斗人员”的定义,因此,仍应被视为
“平民”。“非法战斗员”的类别未被国际法所认可。另一方面,在满足四方面条件
的情况下,该裁定规定军队可以将平民作为打击目标,实施定点清除:(1)有可靠
信息表明该平民正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2)抓捕和审判优先于动用武力;(3)事
后须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对象身份和动武的合理性;(4)相应的连带伤亡须满足适
度性检验。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范畴,则不仅仅限于亲自参与实施物理意
①
义上的袭击,也包括招募、筹划和下令敌对行动。
其四,2008 年 6 月,最高法院还就关于依据《2002 年拘押“非法战斗人员”
法》而发生的长期拘押一些武装人员问题做出裁决,总体上支持这一法律以及以色
列依据该法实施对武装人员的拘押行为。认为该法虽然侵犯宪制规定的个体自由权
利,但其动机合理,也满足宪法限制条款,因此对之干预缺乏宪法基础。
②
从这些判例和裁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那些明显违反国际国内相关法规并引
起广泛批评的军事行为(如滥用“早期警示”程序、随意扩大侵害行为国家免责范
围等)做出限制。与此同时,却又在关于拘押“非法战斗人员”与“定点清除”等
问题上基本接受以色列社会主流舆论所赞许的立场,并对卡希尔和亚德林系统阐发
的新反恐军事伦理给予合法性确认。因此,最高法院并不能阻止以色列社会政治整
体右转、反恐规制日益脱离现有国际法的趋向。
形式上,以色列存在一个完整的军事执法体系,维护着以色列国防军的行为守
则。以色列国防军内部存在一个“军事法律顾问团”(Military Advocate General Corps,
MAG)兼任军事司法和法律顾问之职,由以色列最高检察长对之提供专业指导,
复核其做出的决定。对于最高检察长和“军事法律顾问团”的相关决定不服,都可
以上诉至以色列最高法院。2007 年,以色列国防军又在“军事法律顾问团”建立
下属部门“军事行动事务顾问队”(Military Advocacy for Operational Affairs, MAOA)
专门处理违反战争法的案例。在出现军士可能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可先由所属
连队向“军事法律顾问”提出“行动质询”,再由“军事法律顾问”决定是否提交
“军事警察调查署”(Military Police Investigations Unit, MPIU)提起犯罪调查。进
① “Public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in Israel V. Government of Israel,” in Judgments of the
Israel Supreme Court: Fighting Terrorism within the Law, Vol. 3, 2006-2009, The Supreme Court of
Israe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ugust 2009, pp. 85-162.
② “Iyyad v. State of Israel,” in Judgments of the Israel Supreme Court: Fighting Terrorism
within the Law, Vol. 3, 2006-2009, The Supreme Court of Israe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ugust 2009, pp. 24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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