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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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安全视角下政府供给范式的服务转型

                                        ①
            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对政治自由的理解,中西有别由来已久。有学者认
            为,中国与西方不同,西方自由是公共权力保护下的自由权利,要在社会中实现。
            而中国古代则从来没有把自由视为一种权利,而是认为它出自个人的天性,主张一

            种不受任何约束的包括公共权力甚至是社会约束的自由自在的自我决定。与西方自
            由观不同,这种自由观是一种只要求个人的自由放任,而远离社会、反对权威干预
            的自由。“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反映了

                       ②
            这种观念。  亦有学者主张,人民民主的产生是自由主义民主灾难的产物,人民民
            主是为了对冲自由主义民主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拯救人类。人民主权不会自动实
            现,人民主权不是被资本权力所代表,就是被政治权力所代表,人民不会自动实现
                         ③
            自己的权力。  这就产生两种不同的政治自由实践的路径,但不论哪一种都指出,
            人民有着追求自由的诉求,并预示着公民参与政治的前景。正如中国改革开放 40
            年的历程一样,恰恰是充分的政治参与和包容刺激了活力、激发了创新。40 年的高
            速增长,成功的重要根源在于摆脱僵化的经济制度的渐进变革,并走向提高生产力

            和贸易激励的制度,增长经验正是由于摆脱了汲取性经济制度并走向更包容经济制
                                                                       ④
            度的基本转变,高度威权的存在使之更加困难而不是更加容易。  所以,在全面深
            化改革的今天,如何更好地推进包容性制度的发展,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自由和参
            与改革,既是政治安全的需要,更是人民安全的需要。


                      二  作为公共产品的人民安全与政府供给范式


                公共产品供给是政府治理合法性的主要源泉,也是维系其公共属性的判断标
            尺。如果说“人民”的概念主要应用在政治领域,那么“人民安全”的供给也就集
            中在政治市场。不过作为政治概念的“人民”,不能时时以其政治性而回避法律层
            面的规定,也只有将其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概念相结合,才能将其纳入可操作

                ① 《人权宣言》,也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其第四条明确界定了
            自由的含义,认为“自由是指能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行使其自然权
            利,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
                ②   徐大同:《中国人民拒绝自由主义   接受共产主义的文化基因》,载《政治学研究》2012
            年第 3 期,第 15 页。
                ③   杨光斌:《国家治理视野下的自由主义民主与人民民主》,载《行政科学论坛》2017 年
            第 9 期,第 18 页。
                ④   [美]  德隆·阿西莫格鲁、[美]  詹姆斯·罗宾逊:《国家为什么会失败》,李增刚译,长
            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315 页、3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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