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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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1 期

               领域实行公共股权占多数的混合所有产权制度和公共股权占少数的混合所有产权制度
               的国家中,政府的处置成本介于上述两个极端之间。
                   企业自主性与处置成本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具有

               高度的相关性。总的来看,当企业自主性较高时,政府的处置成本也往往较高;当
               政府的处置成本较低时,企业自主性也通常较低,两者同升同降。需要指出的是,
               产权制度安排影响维护能源安全的责任主体与主要手段并非“自我证实的预言”,

               产权制度安排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产生影响都需要经过历史与现实的验证。基于
               此,本文提出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参见图 1),并且认为国家在能源领
               域所实行的产权制度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其维护能源安全手段的选择差异。
                                                                                  ①


























                                           图 1  分析框架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一方面,在能源领域实行绝对私有产权制度的国家中,政府是维护能源安全的唯
               一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或外交手段保障能源安全。具体而言,在私有产权制
               度安排下,能源公司具有较高的自主性,政府也面临着较高的处置成本,由此政府很


                  ①  从集合论的角度考量,两类主体与两类手段进行组合的全集理应涵盖四种情况,分别为:
               产权私有——政府主体——行政或外交手段;产权私有——政府主体——行政与商业手段;产权
               公有——政府与能源公司主体——行政或外交手段;产权公有——政府与能源公司主体——行政
               与商业手段。然而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维护能源安全的主体与手段具有一致性,政府采取商业手
               段以及政府与能源公司依托行政手段维护能源安全的情况并不典型,因而本文并未考虑上述第二
               种和第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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