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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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维护能源安全手段的选择逻辑:产权制度的视角
再次,以军事干预相威胁施压 OAPEC 国家解除石油禁运。在第一次石油危
机期间,美国政府并不具有应对危机蔓延的有效工具,因而虚张声势的军事干预
威胁被频繁使用。基辛格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军事干预是个可取的选择”,国防
部长詹姆斯·施莱辛格(James Schlesinger)在被问及是否会用军事手段接管中东
①
的油田时回答“会的”。 美国政府对 OAPEC 国家动用武力以保障能源安全的呼
声甚嚣尘上,政府报告、智库研究大量探讨了美国政府动武的可能性和成本,而
“夺取阿拉伯石油”“为石油而战”等说法在美国媒体上层出不穷。然而动用军事
力量根本无助于阻止石油禁运和价格暴涨,因而美国政府最终认定“以武力治疗
会比疾病本身更糟糕”,军事干预仅仅是个可置信的威胁而远非即将开展的军事
②
行动。
最后,推动能源安全相关立法并加强能源监管机构。第一次石油危机彻底暴露
了美国政府在能源监管和干预能源市场上的无力,虽然此次危机因 OAPEC 国家解
除对美禁运而告一段落,但美国仍处于石油价格奇高、供给不足的能源非安全状态。
对此,美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行动:实施以提高能效、发展核电、扩大国内石油生
产等为支持目标的《能源独立计划》;推动出台并实施《紧急石油分配法》《能源重
组法》《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国家能源法》《能源安全法》等二十余部能源法;组
建能源部和能源信息署以监测市场并加强监管;实施国家能源计划(The National
Energy Plan);建立由政府管理的石油战略储备,等等。 美国政府的一系列行动
③
极大提升了美国在能源不安全状态中的抗损能力。
总的来看,在应对第一次石油危机的过程中,美国的能源巨头鲜有作为,而政
府则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有别于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国际制度护持,美国在战后
① Svante Karlsson, Oil and the World Order: American Foreign Oil Policy, Totowa: Barnes &
Noble Books, 1986, pp. 246-253.
②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204.
③ 赵庆寺:《美国能源法律政策与能源安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34-148
页;赵庆寺:《美国石油安全体系与外交(1941-198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70-201 页;[美] 约瑟夫·托梅因、理查德·卡达希:《美国能源法》,万少廷译,北京:法律出
版社 2008 年版,第 49-51、81-85 页;[美] 劳伦斯·格里、戴维·麦克纳布:《美国的能源政策:
变革中的政治、挑战与前景》,付满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05-108 页。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按照美国立法原则,只有议员才具有提出法案的权利,然而法案虽然由议员提出,
但是其多为政府部门、党团等共同起草、共同推动转化为法律。特别是能源法具有极强的技术性,
能源监管机构在其起草、修正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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