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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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 5 期
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于 1961 年达成协议,提出公平分配水权的方案,明确双方的
①
权利和义务。 双方设立了一个由下游国家向上游国家出售水能收益而换取水量的
复杂体系,这成为合理解决水利益分配的良好范例。
自由流动原则。美国认为,国际河流治理必须以上下游之间的公平分配机制“自
由流动”为基础,根据各国际河流的具体水文特点、流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
各流域国的用水实际需求,确定各流域国所占有的不同水权份额或分配国际河流水
权,是实现公平水权原则的必要手段。
共同管理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整个国际河流流域被要求视作统一的地理和经济
单位,流域国家或沿岸国家则成为一个利益关系共同体,被赋予共享国际河流水资源
的权利;强调相互合作,采用“共同管理”(common management)方式,成立国际
机构,制定和实施流域综合管理和发展政策,使整个流域实现最佳而全面的发展。美
国最早于 1884 年和墨西哥共同建立了“国际边界及水域委员会”,该委员会共同管理
美国和墨西哥跨境河流的水量和水质。共同管理原则也成为各地区组织水资源管理的
通用规则。2000 年 9 月,欧盟在颁布的《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
中要求所有欧盟国家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同一国际河流流域的成员国
②
应相互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河流流域管理计划。 湄公河流域的柬埔寨、老挝、泰
国和越南四国于 1995 年签署《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规定所有沿岸国家
共同制定流域发展规划,并利用该规划制定计划和开展项目。
③
美国在亚太地区水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嵌置过程体现在议题引领、平台搭建
(或共享)、原则(或规范)嵌入三个阶段。首先,美国在水治理中的问题意识
和治理手段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一方面,美国发展水平更为先进,
对诸多全球性问题更为敏感,并在诸多领域有着引领性的实践;另一方面,在
环境、发展等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美国受制于其相对削弱的物质能力和尚未确
立的制度霸权,以议题引领和创设来抢占道德高地,确保未来的规范和机制对
①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Treaty betwee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lating to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Water Resources of the Columbia River Basin, January
1961.
②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2000/6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Community Action in the Field of Water Policy,”
October 2000.
③ Mekong River Commission, Agreement on the Cooper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Mekong River Basin, April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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