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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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2 期

               与战略传统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二类是情报系统与(狭义的)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二战后,美国情报工作出
               现跨越式发展。为规范相关活动,减少情报失误,美国国会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

               情报工作需求适时出台相关法律及修正案。这些法案不仅使情报工作的开展有了基本
               的法律遵循,更进一步促进了美国情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其相对完备的情报法
               律制度为他国情报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美国情报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二战后到 20 世纪 70 年代初,重点是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家情报体制,初步构建情报指
               挥协调体系;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至九一一事件前,重点是加强对情报工作的监督指
               导,推动情报立法更趋科学合理;九一一事件以来,重点是推动情报工作改革,提高
                                                                       ①
               情报预警能力,并以“反恐”为重点突出情报协调方面的立法。
                   相关立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有关情报系统组织架构、职能与运作规
               范的相关立法,如《1947 年国家安全法案》及其后续修正案、2004 年的《情报
               改革和防范恐怖主义法案》等;(2)有关情报系统活动监督机制的大量立法;

              (3)有关对外隐蔽行动的相关立法或行政指令。值得注意的是隐蔽活动内容和范
               围的变化,尤其是冷战后美国将高技术信息战和网络战纳入活动范围;(4)以
               意识形态、反恐、反毒品等国家安全理由,对相关人员或机构的财产、活动范围
               或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就限制有关国家人员进入美国而言,1952

               年出台的、冷战时期臭名昭著的《麦卡伦—沃尔特法案》(McCarren-Walter Act),
               就是其典型代表。此后数十年里,美国在移民或入境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调整与美
               国的国内环境和国际形势始终密切相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外隐蔽行动,包括隐蔽政治、宣传、经济与准军事活动,
                                                    ②
               是美国外交与安全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   美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一向热衷于
               海外干涉,其对外隐蔽行动的频率之高、事例之多、影响之大,并世无双。有关这
               类“特殊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也非常复杂。其中,根据《1947 年

               国家安全法案》成立的国安会和中情局对隐蔽行动成为正式对外政策工具意义重
               大。国安会的成立加强了美国政府各安全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为隐蔽行动计划的
               实施提供了机制上的便利条件。中情局则成为隐蔽行动的具体执行载体。中情局局



                  ①  和晓强、李玉洁:《二战后美国国会情报立法工作的历史与实践》,载《情报杂志》2019
               年第 7 期,第 17-22 页。
                  ②  关于美国对外隐蔽行动的发展历程,可参见白建才:《论冷战期间美国的“隐蔽行动”
               战略》,载《世界历史》2005 年第 5 期,第 56-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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