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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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制度·工具——美国国家安全体系的一种分析框架

            长作为美国情报总协调人,也有助于隐蔽行动的开展和落实。此后,历次国家安全
            法案的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案,不断对情报工作和隐蔽行动作出新的调整和规范,
            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中情局的法定权限,将其权限锁定在对外情报领域,

            禁止其参与一切国内情报搜集及安全执法活动。二是强化国会对情报工作的监督。
            国会先后成立了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1976 年)和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
           (1977 年)。1980 年的国家安全法修正案还规定,总统必须就中情局的经费支出以

            及在国外开展的隐蔽行动向参众两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报告。此外,《休斯—瑞安修
            正案》(Hugnes-Ryan Amendment Act)(1974 年)、《情报监督法案》(Intelligence
            Oversight Act)(1980 年)、《情报授权法案》(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1979
            年至今)和《情报改革及防范恐怖主义法案》(2004 年)等法案,都体现了完善

            情报监督体制和相关立法的努力。三是加强对情报信息及情报人员的保护。四是加
            强美国情报机构之间的协调。在九一一事件和 2003 年伊拉克战争的刺激下,美国
            政府加强了对情报部门的协调和统一管理。例如,设立了国家情报总监,作为总统

            和国安会首席情报顾问,负责协调众多机构的情报沟通工作。
                 由于隐蔽行动的最高决策权在白宫,国会有关对外隐蔽行动的立法文件相对较
            少,主要集中在对隐蔽行动的监督方面,而总统相关指令文件则较为常见且具有法
            律效力。自《1947 年国家安全法案》出台以来,历任美国总统几乎均会出台与情

            报工作和隐蔽行动相关的文件或指令,而且往往与国家安全战略的具体目标和策略
            相联系。从中不难看出,对外隐蔽行动始终是美国的重要对外政策工具,同时也经
            历了不断发展和逐步专业化、规范化的过程。

                 第三类是新型重大安全领域的立法。当前,通信技术、量子技术、人工智能、
            生物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及网络、
            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疆域”的国际竞争日益加剧。一向信奉工具—技术理性思
            维、崇尚“技术制胜”的美国自然不甘落后。除了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之外,美国还加强了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为保持技术优势、排斥和遏制竞
            争对手、实施“长臂管辖”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托。例如,5G 通信、量子技术
            和人工智能是当前全球高科技竞争的三大主战场,也是中美高科技竞争的主要领

            域。在 5G 通信技术方面打压中国企业的同时,2018 年 12 月,特朗普还签署了美
            国国会通过的《国家量子计划法案》(National Quantum Initiative),为加速量子
            科技研发与应用、在量子技术领域夺取战略性领先优势提供了立法保障。2019 年 2
            月,特朗普又签署行政令,启动“美国人工智能倡议”(American AI 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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