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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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与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
给海军部队使其依法行使海上执法权,并完成相关海上执法任务以实现国家政治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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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的活动。” 该定义将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直接视为执法活动,虽不够严谨,
但足以说明海军从事海上执法活动的常态化特征。
第三,海上联合行动。该行动通常具有两种形式:第一,本国海军与执法船
的联合行动。长期以来,美国非常重视海上联合行动的开展。根据美国海岸警卫
队 2015 财年《海岸警卫队任务需求说明》,海岸警卫队防御准备行动的重点是与
美国海军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保护包括国际水域、通往美国的水域、领海和其
他可航行水域在内的海域,海岸警卫队通过使用现有国防部与海岸警卫队作战中
③
心的联合指挥、控制和协调机构,为国防部海洋国土防御行动提供支持。 例如,
2019 年美国海岸警卫队先后向南海地区部署了“博索夫”号(USCGC Bertholf)
和“斯特拉顿”号(USCGC Stratton)两艘海警船,除了加强与亚太国家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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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外,还积极参与美军军事行动,深度融入美军作战体系。 此外,“舰艇扣
押案”中俄罗斯军事力量与海岸警卫队合作扣押乌克兰舰艇,也是海上联合行动
的具体实践。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
警法》)总则第 8 条规定: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
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第 58 条则进一步明确:海警机构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
息共享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第二,两国甚至多国军舰与执法船的海上联合行动。
例如,在马来西亚航空 MH370 的搜救行动中,多国联合行动,包括海军舰艇和
飞机、执法船甚至商船均有参与,其中,中国更是积极组织了包括军用船、执法
① 薛桂芳、郑洁:《南海维权:海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法律保障》,载《海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6 期,第 3 页。
② 根据美国 1995 年发布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联合纲要》,非战争军事行动可能涉及和平、
冲突和战争情况下的战斗与非战斗行动要素,例如和平执法涉及的战斗可能与战争有很多相同的
特征,包括积极的战斗行动以及大部分战力使用。因此,将其完全等同于执法活动并不妥当。参
见“Joint Doctrine for Military Operations Other Than War,” June 16, 1995, p. I-1, https://www.bits.de/
NRANEU/others/jp-doctrine/jp3_07.pdf。
③ 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Coast Guard Mission Needs Statement, Fiscal Year 2015 Report
to Congress,” January 8, 2016, p. 26, https://www.dhs.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United%20
States%20Coast%20Guard%20-%20Mission%20Needs%20Statement%20FY%202015.pdf.
④ 南海战略态势感知计划:《2019 年美军南海军事活动不完全报告》(2020 年 3 月 28 日),
第 23-24 页,http://www.scspi.org/sites/default/files/reports/zhong_-final_2019nian_mei_jun_nan_hai_
jun_shi_huo_dong_bu_wan_quan_bao_gao_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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