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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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与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
赖主体因素判断海上活动的性质脱离了各国海上实践,不具有客观性与合理性,也
不利于海洋和平。当然,军舰或军用飞机具有高度的军事意涵,故军舰或军用飞机
执行海上任务,从行为外观上来看,通常应当理解为军事活动,其从事非军事活动
属于例外。
(二)行为方式
根据“舰艇扣押案”中热苏斯法官的观点来看,《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a)
至(f)项的列举虽然不是对军事活动的精准概括,但确实有助于理解军事活动,
即实践中一国船舶或飞机在海上从事此类活动,通常可以视为军事活动。而对海上
军事活动的识别,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客观上船舶或飞机在海上实施了何种行为,可
称其为构成军事活动的“行为方式”。
国际司法实践中,对海上活动性质的判断,往往依赖于法庭或仲裁庭查证属实
的当事方在海上采取的行动。“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需要考察军舰通
过的方式是否符合无害通过的原则,并且在相关的范围内审查阿尔巴尼亚提出的主
①
张, 据此,法院考察了英国军舰通行时的编队阵型、士兵在甲板的情况、舰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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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当时的状态等具体行为方式。 “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国
际法院之所以认为美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了武力和武力
威胁,是基于美国在尼加拉瓜水域布设水雷、空袭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向尼
③
加拉瓜国内反政府武装提供支持等具体活动。 “圭亚那诉苏里南海洋划界案”中,
对于苏里南出动海军巡逻舰驱逐圭亚那授权的钻井平台 CGX 以及钻井船“桑顿号”
(C. E. Thornton)的行为是否构成武力威胁,仲裁庭认为,审查一些事件主要参与者
④
的陈述将有所帮助; 根据双方证人还原的苏里南海军行为,仲裁庭认为苏里南的
行动构成对《公约》《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属于武力威胁而不是单纯
⑤
的执法活动。 “舰艇扣押案”中,海洋法法庭认为导致乌克兰海军舰艇被扣押的
① “The Corfu Channel Case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 Judgement of April 9, 1949, I.C.J.
Reports 1949, p. 30.
② “The Corfu Channel Case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 Judgement of April 9, 1949, I.C.J.
Reports 1949, pp. 30-31.
③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Judgement of June 27, 1986, I.C.J. Reports 1986, pp. 110-142.
④ “In the Matter of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 4, 2004, para. 432.
⑤ “In the Matter of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 4, 2004, para.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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