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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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3 期
牙诉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为例,尽管加拿大海军向西班牙渔船“埃斯泰”(Estai)
①
开火,但西班牙承认加方行为属于执法活动,国际法院持同样观点。 再如阿根廷
击沉中国“鲁烟远渔 010 号”事件,学界普遍质疑阿根廷过度使用武力,但仍然视
②
其为过度执法而非军事活动。 类似事件还包括俄罗斯炮击“新星号”事件,阿根
廷炮击中国渔船“京远 626”事件等。执法活动通常不因武力使用过度而转化为军
事活动,反之,军事活动也不会因武力使用轻微而不能被认定为军事活动。
另外,海上军事活动是区别于海上商业贸易活动、海上执法活动的一种海上活
动形式,本身无关于合法或非法。学界对军事活动的讨论通常聚焦于专属经济区或
者争议海域,是因为实践中的海上活动争议往往集中在这些海域,但理论上,一项
海上活动是否构成军事活动,本质上不取决于行为发生的地点,即军事活动的构成
要素中不应包括活动水域的性质。
(三)活动目的
一般而言,行为方式是客观的,而司法实践中所谓活动目的通常是对客观行
为的主观评价。尽管国际司法实践中,法庭或仲裁庭不愿过多倚重对相关活动目
的的考察,以免使司法裁判深陷政治旋涡,但活动目的仍是法庭或仲裁庭对海上
活动性质作出客观全面评价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因素。所谓查证海上活动的目的,
通常要将其置于特定的时空背景及国际关系情势下。例如,“舰艇扣押案”中海
洋法法庭指示临时措施时强调,军事活动的界定应当建立在对事件的客观评判基
③
础上,充分考察相关情况。 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籍法官高之国和俄罗斯籍法官
罗曼·科洛德金(Roman Kolodkin)认为,法庭应考虑到冲突当时俄乌整体局势
④
以及双方一系列行动。 “权利争端案”中,仲裁庭还特别注意到了俄乌双方对
⑤
相关海域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两案(即“舰艇扣押案”和“权利争端案”)裁
① “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Judgement of December
4, 1998, I.C.J. Reports 1998, pp. 446, 467.
② 白云怡:《专家:阿根廷击沉中国渔船是过度使用武力》,环球网,https://world.
huanqiu.com/article/9CaKrnJUzVt。
③ “Case Concerning the Detention of Three Ukrainian Naval Vessels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Provisional Measures, ” Order of May 25, 2019, ITLOS Case, No. 26, 2019, paras. 64-67.
④ 刘美:《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强制管辖风险及中国因应——基于“乌克兰舰艇扣押案”中
海洋法法庭指示临时措施的反思》,载《国际法研究》2020 年第 2 期,第 78 页。
⑤ “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Award concerning the Preliminary Objection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 February 21, 2020, PCA Case, No. 6, 2017, paras. 34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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