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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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与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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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实与法律认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海上军事活动时,将事件中的具体行为
置于比两国关系背景更加优先的位次考虑。
第二,区分军事活动与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后者是构成前者的必要非充分条
件,即军事活动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往往需要表现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仅凭使
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足以判定构成军事活动。“西班牙诉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中,
尽管加拿大巡逻艇在追捕西班牙渔船的过程中开火,但国际法院仍然认为,使用加
②
拿大法律或法规授权的武力属于通常理解的执行保护或管理措施的范畴。 “圭亚
那诉苏里南海洋划界案”中,仲裁庭曾明确表示,国际法允许执法活动中使用武力,
③
前提是这种武力是不可避免的、合理的而且必需的。 “权利争端案”中,仲裁庭
同样明确表示,声称使用武力不足以得出一项活动具有军事性质的结论,而且执法
④
力量通常被授权使用武力,该活动不会因此被视为军事活动。 与之相应,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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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应当将使用武力与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区分开, 前者属于《公约》下军
事活动的范畴,后者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涉及使用武力,但该武力行为主要受制于
各国国内法,其与《联合国宪章》意义上的武力不同,因此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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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三,军事活动的认定与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行为的强度无关,判断某一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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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有关行动本身到底属于执法性质抑或军事性质。 以“西班
① 刘美:《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强制管辖风险及中国因应——基于“乌克兰舰艇扣押案”中
海洋法法庭指示临时措施的反思》,载《国际法研究》2020 年第 2 期,第 78 页。
② “Fisheries Jurisdiction (Spain v. Canada), ”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I.C.J. Reports 1998, p.
466.
③ “In the Matter of Arbitration between Guyana and Surinam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
PCA Case No. 4, 2004, para. 445.
④ “Dispute concerning Coastal State Rights in the Black Sea, Sea of Azov, and Kerch Strait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Award concerning the Preliminary Objections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 February 21, 2020, PCA Case, No. 6, 2017, para. 336.
⑤ Patricia Jimenez Kwast,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Use of Force: Reflections on the
Categorisation of Forcible Action at Sea in the Light of the Guyana/Suriname Award,” Journal of
Conflict & Security Law, Vol. 13, No. 1, 2008, p. 52.
⑥ 高健军:《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实践的考察》,载《法商研
究》2009 年第 4 期,第 29 页。然而,随着海上活动的日益复杂,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的区分本
身就面临了很大的争议,客观上,具体的使用武力行为一定程度上已然成了确定军事活动或执法
活动性质的依据。
⑦ 高健军:《海上执法过程中的武力使用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实践的考察》,载《法商研
究》2009 年第 4 期,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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