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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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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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项核心标准对应;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则聚焦于金融部门的稳健性、金融监管
标准的实施水平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健全性三个监管领域,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状
况进行整体评估。随着上述监督机制的完善,其与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等议程设
置实体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标准制定实体,组成了一条
完整的全球金融治理链。
②
微观审慎安全观建立在弱确定性风险认知模式的基础上,这与其使用的风险度
量方式有关。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摩根大通银行开发的在险价值(VaR)方法成
为国际主流的风险度量工具,并重塑了“后华盛顿共识”时代的金融风险认知模式。
不同于基于线性因果法则的风险认知方法,VaR 方法通常根据历史数据得出特定的
资产组合在某一时期内的收益或损失的概率分布,并据此计算出资产组合价值在一
定置信水平下的最大预期损失。其为计算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
作风险及其所需的资本金提供了简便的工具。 VaR 方法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基于
③
不同来源的数据,其可被用来为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差异化的评估。随着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标准制定实体对
成员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VaR 方法被广泛用作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中的风险
评估手段。十国集团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将其纳入相关法律。
④
VaR 方法的广泛应用使个体金融风险的或然性和异质性得到了重视,进而为“后
华盛顿共识”时代的全球金融治理增加了弹性。首先,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
与交易对手存在差异,不存在普适的风险评估模式,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逐渐成为全
球金融治理的新趋势。其次,鉴于不同国家的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规则不尽相同,跨
国金融监管协调多以软法的形式进行,金融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主要遵循自愿原则。
不过,弱确定性风险认知模式并不否认风险的可预测性和干预式治理的可行
性。20 世纪 90 年代末兴起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浪潮本质上是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地
① 关于 ROSC 的 12 个监督模块,参见 Susanne Soederberg, The Politics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 Reimposing Neoliberal Domination in the Global South, London: Zed Books,
2004, p. 131。
② 关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议程设置实体、标准制定实体和监督实体之间的分工,参见
姚远:《全球金融治理的内在张力——等级结构下的网络化治理》,载《国际展望》2019 年第 2
期,第 143-144 页。
③ John C. Hull, Risk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oboken: John Wiley & Sons,
2012, pp. 183-190.
④ [英] 克恩·亚历山大、拉胡尔·都莫、约翰·伊特威尔:《金融体系的全球治理:系统
性风险的国际监管》,赵彦志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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