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国际安全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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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海疆经略对构建周边海上安全秩序的启示

            15 处岛屿。   李准巡海过程中,采取了包括立碑志记、鸣炮升旗、绘制岛图,以
                        ①
            及归来之后重新命名西沙群岛等一系列行动,成为晚清中国主动运用现代主权武器
            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宣示海疆主权的重要历史实践,至今具有深远影响。

                 对外措施方面,晚清政府希冀以“西式法则”改造中外宗藩关系。清王朝虽然
            在西方列强的外部冲击下不得不学着适应西方国际社会的一些国际法通行规则,但
            在心态上还很难将自己视作地区国家中的普通一国。因此在处置自身与藩属国关

            系、应对藩属国与列强关系时,清廷仿佛一面急于表现“先进”,一面难以摆脱“落
            后”,其应对之道就是通过“西式”努力存续天朝—藩属体制。在曾国藩、李鸿章
            等洋务派官员的力主下,晚清政府试图打造一个运用“条约体系”框架、本于“天
            下体系”实质的“中体西用”的“条规体系”,   最终不得不落得失败的下场。
                                                        ②
                 1871 年 9 月,中国与日本签订《修好条规》,在明确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
            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等要求的基础上,与其正式建立起近代外交
            关系。《条规》中,清朝试图以第一条款“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

                                 ③
            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来保全琉球、朝鲜作为天朝藩属国的特殊地位,但这一设
            想很快就被日本用实际行动破坏了。
                 1875 年,日本明治政府以强力推行所谓“琉球改制”,禁止琉球向清王朝朝
            贡,迫使琉球改用日本年号,并最终于 1879 年将琉球纳为日本“冲绳县”。中日

            两国围绕琉球归属权问题展开了一系列争论和谈判,史称“球案”。在处置“球案”
            过程中,日本政府一直着眼的就是如何以“国际法”的名义取得琉球的“领土主权”;
            清王朝同样以“日本违反国际法”作为谈判筹码,但由于始终绕不开对琉球的“宗主

            权”,且对所谓“万国公法”的认识过于肤浅、幼稚,使“争与不争”均不得要领。
            例如在清政府关于“球案”的内部辩论中,驻日公使何如璋是主张对日强硬的,认为
            应明确“示日本必争”“示日本必救”;但另一方面,日本“若不听命,或援万国公
            法以相纠责,或各国使臣与之评理”,其实质是将希望寄托于“国际公义”。   郭嵩
                                                                                 ④
            焘同样提议:“准照万国公法存立小国之义,会同各国驻日公使议之,必能使之折



                ①  吕一燃:《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90-191 页。
                ②  王晓鹏:《清代“内—疆—外”治理模式与南海海疆治理》,载《社会科学战线》2020
            年第 5 期,第 151 页。
                ③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293-294 页。
                ④《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 1),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印,193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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