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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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可以震慑社会冲突、犯罪活动等有特定指涉对象和范围的安全威胁。应急
            型海外安保则往往需要国籍国政府主导,军队、国际安保公司、社会组织和海
            外企业等多元行为体共同协作。由此,政府、军队等国家行为体主要在影响范

            围广、无法或难以预防的自然灾害、传染病、政治动乱、恐怖主义等安全威胁
            的预防、震慑和应急过程中发挥作用,而非国家行为体的安保职能主要体现在
            有明确指涉对象和影响范围的社会冲突、海盗和其他犯罪活动等安全威胁的

           “预防—震慑—应急”全过程。

                             四  中国海外安保供给体系的完善


                 中国海外安保供给体系的完善,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指导下,基于预
            防型、震慑型、应急型海外安保类型,建立和优化各层次行为体间的关联和衔
            接,进而形成多元供给主体良性互动的、“预防—震慑—应急”一体化的海外安

            保供给体系,从而弥补现有海外安保供给体系存在的不足,全面有效应对后疫情
            时代中国海外安保面临的新挑战,保障海外机构、企业和公民安全,最终努力实
            现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和市场行为体之间的“安全互助”,探求东道国和国
            籍国“安全互保”的最佳方式,追求国际和国内的“安全共享”。

               (一)供给体系完善的一体化框架建构
                 第一,一体化框架的理念设定与“大安保”格局的形成。海外安保作为总体
            国家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具有长远战略意义,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海外安保供给应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的指
            导,通过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即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总体
            性”与“一体化”的统筹协调。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涵盖国防、外交、情报、公
            安、武警、商务等众多领域和部门,成为海外安保供给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

            统筹协调各海外安保供给主体尤其是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合作。  中央国家安全委
                                                                      ①
            员会的统筹可以解决部门分立、协调困难、多层次行为体之间合作松散的问题,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
            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
            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
            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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