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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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第 1 期


               建立起常态化和长效性的多元行为体联动机制,使得海外安保各行为体形成合
               力,从而推进“大安保”格局的构建。
                   第二,超越相对分散的供给模式,确立“预防—震慑—应急”一体化的供给

               模式。从海外安保“阶段—类型”的复合逻辑观照,“预防—震慑—应急”是
               相互关联与契合的一体化的递进过程。各类型的安保内容与结果输出应作为其
               他类型安保的必要输入,从而形成闭环式的全过程供给模式。而在当前的海外

               安保供给模式中,预防、震慑、应急是相对独立的。由于危机往往具有紧迫性
               和不确定性,现有供给模式偏重于危机的应对,较欠缺的是威胁的预防和震
               慑。预防是海外安保的首选方式,有助于减少安保对象即海外机构、企业和公
               民的脆弱性,从而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安全保护。处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

               域”的企业和公民往往面临更为复合的安全威胁,预防资源十分有限,预防型
               安保措施容易失效,这就需要触发一系列更为主动的措施,精准地确定威胁来
               源和威胁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进行有力震慑。所以,预防要和震慑相结合,以

               形成与“大安保”相称的“大预防”格局,改变单纯预防、独立震慑、被动保
               护的供给方式,推进“预防—震慑—应急”一体化。“预防—震慑—应急”一
               体化的供给模式强调将预防和震慑提高到与应急保护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
               位置,将资源更多投放到前置性的“预防”和“震慑”上,从而全面增强预防

               预警能力。
                   第三,转变相对碎片化的安保格局,建构多元供给主体联动体系,促进供给
               主体间的“安全互助”。鉴于多元供给主体的特征及在海外安保供给体系中的职

               能定位,中国海外安保供给体系不仅要重视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内部合作,也要重
               视与国际安保公司、社会组织、海外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建构。首
               先,提高海外企业和公民的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鼓励其在遵守
                                                                           ①
               国际法、东道国和国籍国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并合理采用多样化的海外

               安保工具,如积极了解安全风险信息、雇佣国际安保公司来提高其安全风险防范
               和应对能力。其次,建构与非国家行为体间的联防机制,深化和拓展其在海外安
               保中的参与力度,弥补现有供给体系在知识和技术方面的不足。国际安保公司作

               为安全管理机构,有安防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人才,华人华侨社团作为当地
               组织,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了解社情和舆情。因此,国际安保公司和华人华

                  ①  刘莲莲:《国家海外利益保护的主体确认和责任重构》,载张蕴岭主编:《海外公共安全
               与合作评估报告(202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7-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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