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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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让与监督:美国防疫诉讼与公共卫生安全治理
人权利的矛盾凸显,但采用“尊让标准”并不以存在公共卫生危机为前提。该案
原告不服判决并上诉,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均维持了原判,也都在说
理中支持采取司法尊让。 俄亥俄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判断自来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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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是否有利于公共卫生是该市立法者的责任,法院该做的是将本案事实比照“尊
让标准”的两个要件。鉴于条件均不符合,则应判决上诉人败诉。尤其是上诉人
无法说服法院该市政府举措“毫无疑问”是对其基本权利的明显侵犯。法院还特
意在判决书中将“毫无疑问”(beyond all question)的字体突出,以强调在“尊
让标准”下启动司法审查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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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年,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在案情相似的诉讼中采取了与“克劳斯诉克利夫
兰市案”一致的说理逻辑,即一方面认为当政府行使治安权保护公共卫生时,司法
应给予尊让;另一方面反对将“尊让标准”的适用情况局限于公共卫生危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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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共卫生既包括预防传染病,也包括防治非传染性疾病”。 1956 年,俄勒冈州
同样在关于自来水加氟争议的诉讼中支持了市政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原告反
对自来水加氟的理由不仅是氟化水损害健康,还包括侵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宗教信仰自由。原告还提出自来水加氟只对预防儿童龋齿有效,对成年人并无益处,
因而是对成年人群体的歧视性待遇。不过,以上反对理由均被法院驳回。 除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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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雅各布森案”及前述相似判例,法院还强调,“个人不得以宗教信仰为由自行
决定是否应遵守州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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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尊让不仅支持了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措施,也支持了相关的禁
止性规定。在 1910 年“劳瑞尔山墓园诉旧金山案”(Laurel Hill Cemetery v.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中,原告是一座有四十余年历史的墓园,建立时位
于城市之外。随着城市规模扩大,该墓园逐渐被纳入城市范围之内,附近建造了
不少住宅。政府随后颁布一项规定,禁止在旧金山市区范围内埋葬遗骸。受制于
该项规定,原告无法继续出售墓地,故将政府诉至法院,认为政府侵犯了其第十
四修正案权利。在诉讼中,被告政府辩称该规定是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原告则
① Kraus v. City of Cleveland, 121 N. E. 2d 311, 314 (Ohio Ct. App. 1954); Kraus v. City of Cleveland,
163 Ohio St. 559, 561-562 (1955).
② Kraus v. City of Cleveland, 121 N. E. 2d 311, 314 (Ohio Ct. App. 1954).
③ Kaul v. City of Chehalis, 45 Wash. 2d 616, 622-623 (1954).
④ Baer v. City of Bend, 206 Or. 221 (1956).
⑤ Baer v. City of Bend, 206 Or. 221, 22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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