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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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全视角下太空军控的缘起、演进和发展动向
空军控取得实质进展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基于《反导条约》
的军备控制是一种弱纳什均衡,其均衡结果很容易受双方收益函数微小变化的影
响。如果博弈双方感觉到,由于技术发展,军备对安全的作用有所加强,双边的军
备控制关系就容易被打破。后来事态发展证明了这一点。美国在精确制导等信息技
术取得突破后,对这一条约的态度就开始发生改变,从 1983 年提出“战略防御倡
议”(通称“星球大战”计划),直到最后宣布退出了《反导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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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70 年代,法国、日本、中国和英国等国航天技术发展均出现突破性进
展,先后加入“太空俱乐部”。美苏为了巩固太空优势地位,加之后进入太空的其
他国家为了防止美苏太空军备竞赛带来的安全威胁,因此,相关太空国家均有一定
程度的意愿推动构建太空活动公开、透明的机制。1971 年 11 月 29 日,联合国大
会通过《责任公约》,1972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责任公约》在《外层空间条
约》的基础上,对太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公
约共有 28 条,明确规定了外空赔偿争端的解决程序,以及外空活动导致的污染
问题的责任界定。 1974 年 11 月 12 日,联合国大会第 3235 号决议通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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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并于 1975 年 1 月 14 日开放供各国签署,1976 年 9 月 1 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序言部分阐述了其与此前的《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协定》以及《责任公
约》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外层空间条约》第 8 条确立了太空物体登记的一
般外空法原则,规定了登记国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营救协定》规定了太空物
体的登记国有义务提供相关太空物体的证明资料,《责任公约》明确了发射国应
对其太空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登记公约》则是在联合国层面建立了
具有统一性的太空物体信息的全球登记制度,具体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对其太空物
体履行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并与 1961 年联合国大会第 1721 号决
议确立的自愿登记制度组成了现有太空物体的登记制度。《登记公约》确立的太
空物体登记制度提高了太空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由于所处历史环境的限
制,条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缺陷与不足。例如,公约第 4 条第 1 款要求登
① 李彬:《军备控制理论与分析》,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64 页。
② 《责任公约》明确了外空物体受到损害后的赔偿责任,但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缺陷。
一是内容具有局限性。该公约的核心内容仅涉及损害发生后的赔偿问题,而未提及发射国为避免
发生损害应履行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二是免责事由存在缺陷。公约规定“发射国若证明,全部
或部分是因为要求赔偿国或其所代表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重大疏忽,或因为他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
动蓄意造成损害时,该发射国对损害的绝对责任,应依证明的程度予以免除”。如果受害国由于
科技水平有限而疏于防范,则该免责事由很可能会成为发射国逃避责任的法律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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