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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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气候技术时的基本考虑为可得利益、贸易风险和知识产权保护。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要求转让方在转让时获得足够的利益回报,并不愿意进行倾斜性的技术援
助。从受让方来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仍将发展作为优先目标,它们引进一项技术
的首要考虑是商业回报是否足够,是否有利于就业和经济的发展。而气候技术转让
很难满足这些要求,其积极引进技术的利益驱动不足。
知识产权、专利、法律等问题成为困扰气候技术合作的重要因素。首先,知识
产权制度保护的障碍。一方面,知识产权鼓励创新,通过私权主体的价值回报促进
知识传播,实现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目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带来
的控制、占有权利——允许所有权人限制某种技术或者产品的获取和应用——增加
了技术分享的成本和难度。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的断裂和差距,少数国家掌
握着绝大多数的气候技术,知识产权南北差异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转移的现
实困难。技术转让与减排、适应和资金等其他应对气候变化手段最大的不同,在于
技术转让并不是自发或者免费的过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很多技
术实际掌握在私人主体手中,在公共权益之外还存在着私人权益的平衡。其次,专
利垄断带来的干扰。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专利大多由几个发达国家控制,绿色
低碳技术推广和应用中可能出现专利“圈地”问题,不利于技术的价值实现,同时
对下游气候变化技术开发、研究、利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清洁能源产业和市场
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新兴经济体技术崛起,在全球研究、开发的总体份额正在上升。
各国企业试图通过专利布局来极力维持竞争优势。截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全球新
能源大多数专利处于“有效”和“审中”状态,这两种状态的新能源专利总量分别
为 509 229 项和 197 412 项,占全球新能源行业专利总量的 71.76%和 27.82%,但 3
万美元以下的专利申请数量最多,其实际应用效果未显现出期待的实际创新价值,
对后续的研发和相关技术专利造成一定干扰和阻挠。 最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
①
成为发达国家回避关键问题和法律责任的借口,它们坚持“知识产权归私营企业所
有,政府无权干涉”。发达国家认为自由市场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转让创
造了适宜环境,不承认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强制许可,反对在气候谈判中具体地
讨论知识产权问题。在 2015 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欧盟明确反对在谈判中涉及任
何与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美国要求气候谈判大使不得在任何与气候技术相
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作出让步。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占据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
① 万家明:《2022 年全球新能源行业技术全景图谱》,前瞻经济学人网,2022 年 8 月 16
日,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220815-3731ce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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